【文字解读】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加强土地要素服务保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我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源规〔2021〕2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8号)
三、意见征求情况
2025年7月4日至2025年8月4日在诸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
四、政策简明问答
(一)什么情况下能申请使用临时用地?
1 |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
2 | 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
3 | 考古、文物保护等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 |
4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
※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批准使用临时用地。
(二)临时用地选址有什么要求?
临时用地选址要坚持节约集约、科学合理,优先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三)临时用地能批多少面积?
一般建设项目使用的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主体项目批准面积的30%,且单块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除外)。临时用地上建(构)筑物结构原则上不得超过2层。
(四)申请和审批流程是怎么样的?
申请人提出用地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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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空间适配并提供意向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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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选取拟使用地块提交用地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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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预审后申请人提交用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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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及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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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复垦费用预存(或提供银行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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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批准书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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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公示
(五)临时用地使用后如何复垦验收?
1.复垦要求。临时用地申请人即为土地复垦义务人。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恢复)协议约定,将临时用地恢复原地类或可供利用状态,最长不超过一年。
2.复垦责任。临时用地复垦及验收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复垦义务人超期一年以上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后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临时用地所在地的属地镇乡(街道)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按照复垦方案代为组织复垦,若涉及两个及以上镇乡(街道)的,则由用地面积较大的镇乡(街道)牵头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保证金中支取或向出具保函的银行索取。复垦费用不足部分,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承担。
3.复垦验收。达到复垦标准后,由诸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属地镇乡(街道)等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踏勘,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严格验收。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 徐露霞 (开发利用科科长)
联系方式:0575-8799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