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诸暨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的要求,需对市政府、市府办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专项清理。
据此,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对市政府、市府办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6件。
二、政策制定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三、意见征求情况
市司法局于2026年7月6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公布诸暨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建议于2026年7月15日完成,未收到意见建议。
四、政策主要内容
清理结果分二类,废止的文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
(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4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诸暨市司法局
第一解读人:陈初明(党组书记、局长)
具体解读人:冯歆媛(政策法规科科长)
联系方式:0575-88598126
附件1
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题 名 | 文 号 | 修改内容 |
1 |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诸暨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 诸政发〔2020〕23号 | 原文:第1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
2 |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暨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 诸政发〔2024〕5号 | 原文:第7页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修改为: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
3 |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诸暨市禁止露天烧烤重点区域的通告 | 诸政发〔2024〕21号 | 原文:第1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 原文:第2页有关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 修改为:有关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相关规定 |
4 |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 诸政办发〔2020〕7号 | 原文:第2页划分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原文:第11页诸暨市调整后的禁养区统计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
附件2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题 名 | 文 号 |
1 |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暨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 诸政发〔2003〕92号 |
2 |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暨市烟尘控制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 诸政发〔2011〕21号 |
3 |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诸暨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诸政办发〔2002〕66号 |
4 |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诸政办发〔2012〕77号 |
5 |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企业查处工作的意见(试行) | 诸政办发〔2015〕38号 |
6 |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诸政办发〔2019〕3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