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调整诸暨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现对我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0〕265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浙自然资函〔2021〕4号)
三、意见征求情况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诸暨市政府门户网站,于2025年6月11日至7月12日对《诸暨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搬迁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开展公众意见征集,未收到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一)补偿类型
青苗补偿类型 | 含义 | 适用范围 |
一次性补偿 | 一次性货币补偿权利人在本次征收范围内的青苗损失 | 粮食油料作物、蔬菜等常规农作物及养殖水产类的补偿 |
迁移补偿 | 对权利人将其所有的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的青苗,自行迁移至他处的费用补偿 | 苗木的起苗费、运输费、栽种费、后期维护费等迁移基础工作内容的费用 |
(二)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 | 适用情形 | 说明 |
按实补偿 | 常规农作物、养殖水产类 | 按附件标准直接计算补偿金额 |
评估补偿 | 一般青苗 | 委托专业机构按成本原则评估迁移费用,结合市场因素确定补偿额 |
(三)青苗补偿新导向:以迁移补偿为主
新标准明确,青苗补偿原则上采用迁移补偿,即对权利人自行将青苗迁移至他处的费用进行补偿,包括:起苗费、运输费、栽种费、后期维护费等。
(四)重点工程可实行“包干补偿”
涉及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时,对成片种植区域(不含粮油蔬菜类、养殖水产类)的青苗补偿,可采用包干形式,包干上限: 20000元/亩。
操作方式: 由属地镇乡(街道)负责据实补偿到位
特殊情形: 如实际迁移费用超出包干标准,由市政府建立审查机制,另行补偿差额。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自施行之日起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的项目均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原有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赵辉(局党委书记、局长)
章叶飞(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0575-8798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