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暨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科学性、合法性、实效性,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责任,浙江省、绍兴市相继出台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补充性或细化规定,基于此背景,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范指引(试行)》《绍兴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轻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意见征集反馈情况
市安委办起草《诸暨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025年12月25日至2026年1月6日期间通过诸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整改评估和附则六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事故报告环节。
1.首报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报告;其他单位接报的,也应立即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转报。
各地各部门接报后,应严格执行“半小时口头报、1小时书面报”要求进行报告。
2.责任划分
原则:“属地管理”和“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相结合。
责任:镇乡(街道)承担情况核实和向市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的职责。市政府承担事故上报第一责任,行业主管部门承担事故报告主要责任,事故单位承担事故报告直接责任。
二是事故调查环节。
1.调查处理
原则:“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工作要求:“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也要追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责任)
2.调查权限
诸暨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一般事故,具体调查工作由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牵头开展,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
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牵头调查。
经应急管理部门判定属于轻微生产安全事故的,经市政府授权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进行调查。
3.调查组组成
成员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派员组成,可邀请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必要时聘请专家参与调查。
牵头单位:市政府授权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开展一般事故具体调查工作(上级政府决定提级调查的除外)。
4.调查报告内容
事故有关情况,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发生设施、设备、区域、工艺等基本情况,事故直接原因,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主要教训,事故整改措施。
5.调查时限
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三是事故处理环节。
1.批复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市政府后,市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并抄送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
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批复送交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
2.落实
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按照批复意见逐条落实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并在责任追究完结或整改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定要求报告责任追究和落实情况。
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材料由负责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收集,并在批复之日起60日内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3.信息公开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向社会公布。
四是整改评估环节。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0个月至1年内,由市安委办组织成立评估核查工作组,对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由组织评估的牵头部门形成评估报告,向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提交,并按规定报送备案。
五、施行时间
该文件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诸暨市应急管理局
第一解读人:郭 昌(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具体解读人:张 杰(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蒋春萍(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干部)
联系电话:0575-87275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