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3-31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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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25〕200号
申请人:傅某尧。
被申请人: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诸自然资规法复〔2025〕×号《举报事项答复函》,向本机关寄送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15日收到,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所作举报事项答复函称傅某伟2006年向某村部分村民租赁自留地与事实不符,该地块绝大部分面积是村用于泄洪的水塘(减轻抗洪堤埂压力),只有少量是村民的承包田、承包地,没有一寸是自留地。。二、该地块是村二委会为解决本村村民住房困难,急需建造新房的迫切要求,而现有规划宅基地已用完,为此村二委会于2009年报上级部门批准调整为新增建设用地,用于村民建造新房。三、被申请人所作举报事项答复函对傅某伟的违法建筑处理的回复与这次申请人举报事项无关,无需答复。傅某伟提供的虚假伪造材料,漏洞百出,相关调查人员难道连一点辨别能力都没有还是故意包庇?此事还牵涉镇、村干部违法违纪,申请人会向公安机关报案侦查的。四、事实和证据证明傅某伟无任何理由侵占村规划调整好的新增建设用地,必须归还村集体所有,用于住房困难户建造住宅。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的涉案举报事项答复函认定事实错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举报所涉建筑的审批、处罚情况。申请人举报的围墙内有多处建筑,分别为五个不同的主体所有:1.涉及傅某伟的有一处住宅,其于2012年8月4日获批140平方米宅基地,某镇人民政府对其超建的19.1平方米房屋于2014年9月已作出过罚款、没收、折价回购处理。2.涉及傅某球有一处住宅,其于2012年9月29日获批120平方米宅基地,建成后无违建情况。3.涉及傅某红有一处住宅,某镇人民政府对其建造的145平方米住宅于2014年9月对作出罚款、没收、折价回购处理。4.涉及诸暨市某印刷包装厂有二处建筑,面积分别为974.32平方米、634.88平方米,某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10日已经对其作出处罚,某包装厂已缴纳罚款160920元。5.涉及方某平有三处建筑,其中的1200平方米生产性用房由某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没收折价处理,方某平已缴纳没收折价款60万元;其中的67.4平方米生产性用房于2014年9月10日向某镇人民政府缴纳折价回购款33700元;其中的145平方米住宅由某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对方某平作出罚款、没收、折价回购处理。二、原告主体不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即申请人要与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才能提出复议申请。本案中申请人傅某尧与举报所涉建筑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傅某尧本人的住宅和厂房与举报所涉建筑相距甚远,不构成相邻关系,也不影响傅某尧对其本人房屋的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对被举报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处理行为,对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无实际影响,因此与举报人无利害关系。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某社区副主任傅某伟非法占地15亩,要求查处的事项,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7日作出诸自然资规法复〔2025〕×号《举报事项答复函》,载明:经调查,该宗地实际围墙内使用地块面积约11.6亩,位于某镇某社区某地附近,诸暨市某印刷包装厂于2006年从本村部分农户处租赁自留地所得,后在该地块上经营诸暨市某印刷包装厂(农村生产生活用房、家庭作坊),厂区地块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该宗地系2014年诸暨市“无违建”创建工作前用地。诸暨市某印刷包装厂区西南侧为傅某伟于2012年8月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诸土字2012第497号),超出建筑占地面积部分及住宅后面平房,在2014年“无违建”创建时由某镇人民政府作没收折价处理。诸暨市某印刷包装厂区西北面住宅,为傅某球于2012年9月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其余房屋在2014年“无违建”创建时由傅某红、方某平按照唯一住宅的标准进行了处置。诸暨市某印刷包装厂区北面的平房,在2014年“无违建”创建时已作没收折价处理。诸暨市某印刷包装厂区东面平房及厂区中间钢棚,某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立案查处,已对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综上,申请人反映某社区副主任傅某伟非法占地15亩地块的实际面积约11.6亩,系诸暨市某印刷包装厂负责人从农户处租赁所得,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且该地块上超建的房屋及未经审批建造的建筑物均已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事项答复函、村庄规划图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来访登记表、举报所涉围墙内建筑示意图、傅某伟140平方米宅基地的审批文件及超建19.1平方米的处罚材料、傅某球120平方米宅基地的审批文件、傅某红145平方米违建的处罚材料(询问笔录、处罚审批表、处罚决定书、回购协议、缴款通知、发票)、诸暨市某印刷包装厂违建的处罚材料(违建的测绘报告二份、处罚决定及送达、汇款凭证、发票)、方某平1200平方米生产性用房的处罚发票、方某平67.4平方米生产性用房的处罚材料(回购协议、缴款通知、发票)、方某平145平方米违建的处罚材料(询问笔录、处罚审批表、处罚决定书、回购协议、缴款通知、发票)、涉案地块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含局部放大图)、涉案地块历年现状图、傅某尧家与举报违建地的相距位置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其与所反映某社区副主任傅某伟非法占地15亩事项有利害关系,亦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举报事项答复函》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