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3-03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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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期限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经公告后仍不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以及《浙江省道路运输证件换证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现对以下过期证件(详见附件)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公告期间,符合换证要求的相关业务经营者可到所在辖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换证;公告期满,仍未换证的,将予注销。
特此公告。
诸暨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3月2日
附件:2026年2月货车有效过期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