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各有关职能部门拟订我市建设项目交易、土地(矿山)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的相关管理办法;负责审定各项交易活动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对进中心平台操作的建设项目交易、土地(矿山)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活动等的监督。
(三)建设并管理建设项目交易、土地(矿山)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评委专家库。
(四)参与对市级机关各部门、镇乡(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督查。
(五)受理对建设项目交易、土地(矿山)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工作中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协调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纠纷和相关案件。
(六)负责对镇乡(街道)、有关部门(国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及相关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