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4-12 09:4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诸暨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我市自2018年4月12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

  二、制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浙江省卫健委《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17]94号)。

  三、征求意见情况

  (一)由局分管领导组织行政审批科、监督疾控科、卫生监督所等相关科室长对征求意见稿内容进行了座谈交流,并对意见稿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二)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局党委班子领导及相关科室意见建议。

  (三)按规定在诸暨政务信息公开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征集到意见建议。

  四、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

  为提升卫生许可服务效率,简化审查内容和审查环节,推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转变,浙江省卫健委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

  实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发证及延续申请时,卫生行政部门一次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公共场所应当符合的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签订承诺书,审批机关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审批方式。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是什么?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17]94号)对列入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对经营面积在 150 平方米以下的沐浴场所、经营面积在 30 平方米以下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店)和书店等无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除 50个房间以上的住宿场所、人工游泳场所、婴儿洗浴、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外,其他不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检测报告。

  (三)如何办理?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

(http://www.zjzwfw.gov.cn/zjservice/item/runonce/location.do?webId=58&tabid=000058)查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办事指南。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四)违反承诺会承担怎样的责任?

  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 未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在发放《卫生许可证》后2个月内,卫生行政部门将对许可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应责令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经营场所仍达不到承诺条件的,出具现场核查记录并移交诸暨市卫生监督所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诸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解读人:何光友 政策法规科科长

  联系方式:0575-80727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