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2/2019-124902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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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发改局 | 成文日期: | 2019-05-31 |
文号: | 诸发改价〔2019〕46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02-2019-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城市广场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市政府城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智能化收费扩面工作协调会精神和《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诸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诸发改价〔2013〕2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城市广场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城市广场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免费停放时间为1小时;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停车服务费按5元/辆·次计收,以4小时(含)为一次,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收,依次类推;同一停车位连续停放车辆每天(24小时)最高收费20元/辆。
二、计费办法
收费对象为小型汽车。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15分钟内(含)不计费。
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及电力事故抢修车等按规定免收停车费。
三、你局应督促执收单位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告示牌,公示停放车辆类型、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收费系统调试完成后)执行。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