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城市广场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5-31 16:2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发改局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根据市政府城区机动车停车智能化收费扩面工作协调会议精神,2019年5月21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交《关于要求核定城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智能化收费标准的报告》,拟对城市广场停车场实施停车收费管理。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浙江省价格条例》;

(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四)《浙江省定价目录》;

(五)《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

(六)《诸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诸发改价〔2013〕22号)。

三、起草过程

(一)拟定收费标准。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诸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共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结合城市广场停车场实际,拟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二)公开征求意见。5月24日至5月30日在诸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城市广场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5月30日截止,无反馈意见。

(三)合法性审核。市发展改革局对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权限、制定程序、送审稿内容和形式逐一作出审查确定。

四、主要内容

(一)免费停放时间:1小时。根据城市广场停车场实际,免费停放时间由《管理办法》规定的15分钟延长至1小时。

(二)收费标准: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停车服务费按5元/辆·次计收,以4小时(含)为一次,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收,依次类推;同一停车位连续停放车辆每天(24小时)最高收费20元/辆。城市广场停车场在《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限定了同一停车位每天(24小时)最高收费标准。

(三)收费对象:小型汽车。城市广场停车场未设置大型汽车和摩托车停车位。

(四)计费办法: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15分钟内(含)不计费。

(五)优惠政策: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及电力事故抢修车等按规定免收停车费。

(六)其他相关规定:执收单位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告示牌,公示停放车辆类型、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明确执行日期

该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收费系统调试完成后)执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该文件由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读,解读人:朱建洪,联系电话:87019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