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36/2020-142838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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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公管办 | 成文日期: | 2020-12-24 |
关于印发《诸暨市农村建筑工匠及招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工程招投标行为,提高村级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诸暨市农村建筑工匠及招投标实施细则(试行)》及其附件《诸暨市村级工程项目“工匠库”发包方式预算编制指导性意见》,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1、诸暨市农村建筑工匠及招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2、诸暨市村级工程项目“工匠库”发包方式预算编制指导性意见
(此页无正文)
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诸暨市财政局
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诸暨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
诸暨市农村建筑工匠及招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完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方式,提高村级集体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村级工程质量,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根据《诸暨市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建筑工匠(以下简称“工匠”),是指通过培训考核,具有村级工程施工能力或具有村级工程组织施工能力的人员。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定范围内建设活动的工匠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各镇乡(街道)负责对村推荐参加工匠培训人员的审核、招投标过程的投诉处理;市建设局负责工匠的培训考核、证书发放、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工匠招投标项目资金支付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工匠招投标项目预、决算审核的监督指导工作;市公管办负责工匠招投标项目招标环节的业务指导工作;其他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监管、指导工作。
第二章 工匠管理
第五条 报名参加工匠培训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二)具备两年以上施工或组织施工经验,期间未发生过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质量、安全事故;
(三)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报名: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到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3、拖欠材料款、农民工工资多次引发矛盾信访的;
4、为现任村两委干部及其直系亲属的。
第六条 报名参加工匠培训的人员,须向镇乡(街道)领取报名表,经村两委会讨论,并报镇乡(街道)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培训考核。
第七条 市建设局应委托具有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承办工匠培训。经考核合格者,由市建设局颁发《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
第八条 工匠培训内容应包括:建筑识图、施工技术、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等。
第九条 工匠实行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工匠按三年一次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由市建设局统一组织安排。经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在《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中加盖继续教育审验合格章。
第十条 逾期未进行继续教育培训,或经继续教育考核不合格的,原《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失效。
第十一条 《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遗失、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市建设局申请补办。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二条 村级工程采用工匠招投标的,须经村两委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报镇乡(街道)村级工程项目监管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工程预算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工匠库发包方式进行招投标。工程预算10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如需采用工匠库发包方式招投标的,须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经镇乡(街道)相关行政职能线办审核,报村级工程项目监管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后实施。
采用工匠库发包方式的,只限于本村工匠。如有特殊情况,采用工匠库发包方式面向全镇乡(街道)的,须经镇乡(街道)村级工程项目监管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工匠库只适用市政类、装修类等村级工程项目,不适用房屋建筑(土建)、公路、桥梁、山塘水库等技术较复杂、安全要求高的工程。
第十五条 在招标活动前,村应向镇乡(街道)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村级工程项目报批备案表;
(二)村两委会会议纪要;
(三)村民代表会议书面决议;
(四)村务公开栏公示张贴照片;
(五)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村级工程项目采用工匠库发包方式实施的,应按《诸暨市农村建筑工匠承接村级工程项目预算编制指导性意见》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预算编制。预算经第三方审核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十七条 采用工匠库发包方式实施的,应委托镇乡(街道)招标办组织招标工作。
第十八条 村级工程项目招标前,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应包含招标项目概况、日程安排、投标须知、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和评标办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九条 按要求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工期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所需提交资料等事项。招标公告应在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政务(村务)公开栏等相关媒体和场所同步发布,连续发布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参加投标工匠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不超过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由镇乡(街道)财务机构统一记账,统一代收代退。
第二十一条 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招标人可以组织工匠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答疑纪要在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工匠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二十三条 工匠须持证参加村级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报名人数少于三人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仍不足三人的,由村级组织向镇乡(街道)村级工程项目监管工作小组办公室申请更换其他发包方式。
第二十四条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五条 工匠库招标原则上采用随机抽签中标法,即以随机方式抽取预中标工匠,通过资格审查后的预中标工匠在下浮区间内抽取下浮率作为中标下浮率。
下浮区间按招标工程类别划分,装修工程为3%-8%,市政工程为7%-12%。
第二十六条 预中标工匠应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中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中标工匠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镇乡(街道)招管办备案。招标人和中标工匠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工匠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合同内容至少应包括工程内容、工程合同价款、承包范围、开竣工时间、质量标准、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伤保险、工程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八条 中标工匠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
第五章 履约监管
第二十九条 中标工匠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严禁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三十条 农村工匠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揽一只工程,工程结束时间以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完工时间为准。
第三十一条 实行工匠库招标的项目由村派员组织现场监管,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可以不委托监理机构进行监理。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当选择有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
第三十二条 中标工匠必须按照合格的施工图施工,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标工匠应当为本人和所雇人员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为所建工程购买足额工程险或提供相应的履约担保。中标工匠须向镇乡(街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的20%。
第三十四条 中标工匠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对所承接工程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
第三十五条 中标工匠应按税务管理规定依法开具工程款发票,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市建设局应当开展对工匠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受理举报、投诉。
市建设局负责采集不良行为记录,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建立工匠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并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核查。
第三十七条 工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记录期限为6个月:
(1)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2)不积极配合村级组织做好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的;
(3)在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考核中被通报批评或处以警告及以上处罚的。
第三十八条 工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记录期限为1年:
(1)不遵守投标会场纪律,无理取闹,扰乱交易秩序的;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村级组织签订工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3)不按照与村级组织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严重违反合同规定和廉政合同要求的;
(4)事先有承诺,事后违反承诺内容的;
(5)无故拖延工期的;
(6)其他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 工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记录期限为3年,同时取消其工匠资格:
(1)工匠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阻挠村级正常事务、煽动闹事、强行承揽工程的;
(3)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的;
(4)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工匠投标的;
(5)向有关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6)恶意投诉、虚假投诉影响招标工作正常开展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7)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8)拖欠民工工资的。
第四十条 工匠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期间不得参加工匠招标活动。工匠违反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2:
诸暨市村级工程项目“工匠库”发包方式预算编制指导性意见
《诸暨市村级工程项目预算编制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本指导性意见)根据《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诸暨市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范和文件制订,适用于村级工程项目通过包清工、工匠库等向个人发包项目的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编制、合同纠纷处理等。
一、指导性意见的原则及依据
(一)编制原则
1、以国家、省相关政策及定额规范为依据,按照村级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满足承发包各方需求为原则。
2、体现简明适用原则,体现村级工程项目计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以利于村级工程项目报价、结算、成本控制。
(二)编制依据
1、《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2、《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3、《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4、《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5、《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
6、《诸暨市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二、有关问题说明
1、按定额清单计价编制;
2、村级工程项目增值税征收率按3%计取;
3、取消规费(除工伤保险费外)计取,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按工程造价0.2%计取;
4、企业管理费只计取已完成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工程定位复测费这两项费用,数值详见附件;
5、利润按相应专业中值的20%计取,详见附件;
6、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非市区中值计取;
7、材料信息价按不含税价计入;
8、甲供材料、设备在编制预算价(招标控制价)时明确,不计入预算价(招标控制价)。甲供材料、设备由村自行保管的,不得计取甲供材料、设备保管费;甲供材料、设备委托承包人管理的,则按甲供、材料设备价格的0.5%计取。甲供材料、设备及保管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9、承包人为个人时,须为实际施工人员缴纳商业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开工前审核保险缴纳情况。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施工取费费率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管理费率
定额编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数 | 费率(%) |
A1 | 管理费 | ||
A1-1 | 房屋建筑及构筑物工程 | 人工费+机械费 | 2.07 |
A1-2 | 单独装饰工程 | 1.90 | |
A1-3 | 专业打桩、钢结构、幕墙及其他专业工程 | 1.69 | |
A1-4 | 专业土石方工程 | 0.69 |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利润率
定额编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数 | 费率(%) |
A2 | 利润 | ||
A2-1 | 房屋建筑及构筑物工程 | 人工费+机械费 | 1.62 |
A2-2 | 单独装饰工程 | 1.52 | |
A2-3 | 专业打桩、钢结构、幕墙及其他专业工程 | 1.53 | |
A2-4 | 专业土石方工程 | 0.54 |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率
定额编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数 | 费率(%) |
A3 |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 | ||
A3-1 |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 人工费+机械费 | 7.93 |
通用安装工程施工取费费率
通用安装工程管理费率
定额编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数 | 费率(%) |
B1 | 管理费 | ||
B1-1 | 水、电、暖通、消防、智能、自控及通信安装工程 | 人工费+机械费 | 2.72 |
B1-2 | 设备及工艺金属结构安装工程 | 2.41 |
通用安装工程利润费率
定额编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数 | 费率(%) |
B2 | 利润 | ||
B2-1 | 水、电、暖通、消防、智能、自控及通信安装工程 | 人工费+机械费 | 2.08 |
B2-2 | 设备及工艺金属结构安装工程 | 1.98 |
通用安装工程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率
定额编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数 | 费率(%) |
B3 |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 | ||
B3-1 |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 人工费+机械费 | 5.92 |
市政工程施工取费费率
市政工程管理费率
定额编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数 | 费率(%) | |
C1 | 管理费 | |||
C1-1 | 市政土建工程 | |||
C1-1-1 | 其中 | 道路、排水、河道护岸、水处理构筑物及城市综合管廊、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 人工费+机械费 | 2.13 |
C1-1-2 | 桥梁工程 | 2.45 | ||
C1-1-3 | 隧道工程 | 1.20 | ||
C1-1-4 | 专业土石工程 | 0.41 | ||
C1-2 | 市政安装工程 | 人工费+机械费 | 2.10 |
市政工程利润费率表
定额编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数 | 费率(%) | |
C1 | 利润 | |||
C1-1 | 市政土建工程 | |||
C1-1-1 | 其中 | 道路、排水、河道护岸、水处理构筑物及城市综合管廊、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 人工费+机械费 | 2.00 |
C1-1-2 | 桥梁工程 | 1.52 | ||
C1-1-3 | 隧道工程 | 1.30 | ||
C1-1-4 | 专业土石工程 | 0.54 | ||
C1-2 | 市政安装工程 | 人工费+机械费 | 2.29 |
市政土建工程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率
定额编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数 | 费率(%) |
CJ3 |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 | ||
CJ3-1 |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 人工费+机械费 | 7.30 |
市政安装工程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率
定额编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数 | 费率(%) |
CA3 |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 | ||
CA3-1 |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 人工费+机械费 | 5.35 |
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施工取费费率
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管理费率
定额编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数 | 费率(%) |
E1 | 管理费 | ||
E1-1 | 仿古建筑工程 | 人工费+机械费 | 2.10 |
E1-2 | 园林绿化及景观工程 | 2.31 | |
E1-3 | 单独绿化工程 | 2.24 | |
E1-4 | 专业土石方工程 | 0.55 |
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利润费率
定额编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数 | 费率(%) |
E2 | 管理费 | ||
E2-1 | 仿古建筑工程 | 人工费+机械费 | 1.52 |
E2-2 | 园林绿化及景观工程 | 2.21 | |
E2-3 | 单独绿化工程 | 2.64 | |
E2-4 | 专业土石方工程 | 0.54 |
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率
定额编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数 | 费率(%) |
E3 |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 | ||
E3-1 |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 人工费+机械费 | 5.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