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主要负责人参与解读)《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首违不罚”指导意见(2021年修订)》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予以公布,该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新法的修改为“首违不罚”的常态化适用予以了确认。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浙江省民营企业促进发展条例》。
三、修订过程
(一)学习经验。我局学习了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210531)》等文件材料,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了本指导意见。
(二)征求意见。初稿起草后,征求了诸暨市司法局、检察院、监察委员会等单位的意见,并进行吸纳修改。2021年7月20日至7月29日在诸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无反馈意见。
四、主要变化
(一)2020年版“首违不罚”指导意见执行日期为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浙江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终止之日止,为阶段性适用;2021年修订版“首违不罚”指导意见不再设置阶段性适用日期,改为常态化适用。
(二)2020年版“首违不罚”指导意见适用清单中违法行为共25条;2021年修订版“首违不罚”指导意见对适用清单进行升级完善,由原来的25条扩容到29条,删除了原来清单中不适合常态化适用的8条,另外新增了12条。新增的“首违不罚”行为包括: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未经审查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未载明审查批准文号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等等。
(三)2020年版“首违不罚”指导意见适用清单未区分类别;2021年修订版“首违不罚”指导意见适用清单分了商事主体、广告、网络交易、知识产权、价格、标准计量、产品质量、食品、商品条码9个类别,同时进一步细化了适用条件。
四、适用流程图
补充情形:办案单位在立案后的调查阶段,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适用清单》所列不予处罚事项、拟适用《适用清单》不予处罚的,应当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执行日期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本指导意见由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读,解读人:斯朝阳(党组书记、局长)、蒋熠琼,联系电话:87028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