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14/2021-144275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房地产,财政、金融、审计/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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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市人防办) | 成文日期: | 2021-08-16 |
文号: | 诸建设〔2021〕68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16-2021-0003 |
有效性: | 废止 |
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诸暨市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绍兴监管分局诸暨监管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管理,根据《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建房〔2010〕72号)、《诸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诸建建〔2011〕8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上线运行的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自2021年9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均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工程预算总额的核定
监管项目的工程预算总额按照《诸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诸建建〔2011〕89号)规定进行核定。
涉及全装修住宅项目的,监管项目装修部分预算总额需另行核定,计入项目工程预算总额。
三、预售资金的收存
(一)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
1.首付款的监管
为保证购房人的首付款直接打入资金监管账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采用专用POS机,资金刷卡进入监管账户后,方可打印合同。
2.按揭贷款的监管
贷款银行应直接将按揭贷款划入监管账户,通过对系统中到账率的监测,有效监管预售资金。
(二)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的第一期款项支付参照按揭贷款首付款支付的流程操作,支付成功后,方可打印合同。
分期付款余款可通过专用POS机,或由购房人直接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全款到账后,方可办理合同备案。
四、预售资金的使用
各监管银行应当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实施封闭式管理,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并根据监管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预算清册、资金使用计划等要求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申请。
预售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绍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上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诸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规定办理,严禁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
五、法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截留预购房款以及按揭贷款,资金监管系统将根据到账情况自动计算到账率。如到账率较低,将采取系统自动推送提醒、纸质函告、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方式督促开发企业,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将立即停止该监管项目的销售。存在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从严处置,并计入企业的诚信档案。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未切实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的审核管理,超前超额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的,除应承担相应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在我市范围内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贷款银行应及时将按揭贷款划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同一家贷款银行在项目开发周期内未及时将贷款转入资金监管账户累计达到三次以上的,将取消在我市商品房贷款资格及新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格。
六、附则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诸暨市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绍兴监管分局诸暨监管组
2021年8月16日
【全文下载】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