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诸暨市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绍兴监管分局诸暨监管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草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25 14:2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建设局(市人防办)
政策原文

一、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一)文件制定依据

文件制定的法律依据为《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建房〔2010〕72号)。

(二)涉及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的内容

关于工程预算总额的核定:《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需要提供监管项目工程预测清册,因全装修住宅项目的装修项目属于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项目监管范围。

关于预售资金的收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应当直接存入资金账户。购房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资金账户”,故首付款应直接打入资金监管账户,贷款银行应直接将按揭贷款划入监管账户。

关于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截留预购房款以及按揭贷款,资金监管系统将根据到账情况自动计算到账率。如到账率较低,将采取系统自动推送提醒、纸质函告、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方式督促开发企业,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将立即停止该监管项目的销售。存在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从严处置,并计入企业的诚信档案”,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未切实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的审核管理,超前超额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的,除应承担相应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在我市范围内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贷款银行应及时将按揭贷款划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同一家贷款银行在项目开发周期内未及时将贷款转入资金监管账户累计达到三次以上的,将取消在我市商品房贷款资格及新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格”属相关主管部门对行业的内部考核规定。

二、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1年8月16日,因近阶段上级频繁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且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加快落实预售资金的监管,为确保监管工作的尽快落地实施,故定为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此外,因上位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未设置有效期,在上位依据调整前,监管要求需要遵照执行,因此该文件暂不明确有效期。

三、解读机关

本文件相关内容由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读,解读人:杨健,咨询电话:0575-87015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