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5/2023-148229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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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科技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16 |
文号: | 诸科〔2023〕13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05-2023-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关于高水平建设科技创新强市的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高水平建设科技创新强市的政策意见>的通知》(诸政办发〔2023〕5号)精神,保障政策落地,现将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汇总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科学技术局 诸暨市财政局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6日
关于高水平建设科技创新强市的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政策落实,明确各条款扶持对象、扶持标准和兑现依据,根据《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高水平建设科技创新强市的政策意见>的通知》(诸政办发〔2023〕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大创新主体培育
第一条 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
(一)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需完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入库登记,未完成的扣减0.5万元),有自主申请授权的发明专利,且当年在税务、统计相关报表中归集研发费的再奖励1万元。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2. 扶持标准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未完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入库登记,扣减0.5万元,有自主申请授权的发明专利,且当年在税务、统计相关报表中归集研发费10万以上的再奖励1万元。
3. 兑现依据
(1)上级认定文件、入库登记编号;
(2)发明专利授权证书,规上企业提供税务、统计相关报表,规下企业提供税务报表。
4.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二)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上
(限上)企业奖励40万元,规下(限下)企业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及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扶持标准
新认定的规上、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各奖励40万元、30万元,上级认定文件下发后拨付85%,剩余15%作为高企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奖项,待三年后提交重新认定并通过后与重新认定奖励一并拨付,三年后重新认定未通过的不予拨付。重新认定的规上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5万元(未按时参加重新认定的,按90%拨付)。
3.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三)政策条款:对有效期内的规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1. 扶持对象
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2. 扶持标准
在原有“小升规”、“下升上”等企业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10万元。
3.兑现依据
(1)有效高企依据;
(2)企业首次升规依据。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二条 完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机制
(一)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
2.扶持标准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奖励50万元。
3.兑现依据
上级科技部门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二)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
2.扶持标准
新认定的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奖励100万元。
3.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三条 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一)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单位。
2. 扶持标准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绍兴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20万元奖励。
3. 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二)政策条款:对当年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
2. 扶持标准
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
3. 兑现依据
(1)上级认定文件;
(2)上级奖补资金相关证明。
4.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三)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对新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给予4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给予5万元奖励。
3.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四)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配套资金在重点企业研究验收通过后拨付到位。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配套资金在重点企业研究验收通过后拨付到位。
3.兑现依据
(1)上级认定文件;
(2)上级奖补资金相关证明;
(3)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验收通过证明材料。
4.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四条 加强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建设
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和国际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为省级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和国际合作基地的单位。
2.扶持标准
对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国际联合实验室给予8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给予6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20万元奖励。
3.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五条 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一)政策条款:支持基础研究型、头部企业引领型、总部企业攻关型和创新平台服务型等多元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绍兴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为省级、绍兴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
2. 扶持标准
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绍兴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
3. 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二)政策条款: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30%予以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扶持对象
当年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2.扶持标准
按省奖补资金的30%予以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兑现依据
(1)上级认定文件;
(2)上级奖补资金相关证明。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六条 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政策条款: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在省财政经费补助的基础上,按照省补助经费的1:2给予支持。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单位。
2.扶持标准
当年新认定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单位,给予省补助经费的1:2给予支持。
3.兑现依据
(1)上级认定文件;
(2)省补助经费相关证明。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七条 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
(一)政策条款: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引进共建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专题研究。
1. 扶持对象
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总部等创新载体。
2. 扶持标准
按照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3. 兑现依据
合作协议。
4.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二)政策条款:对绍兴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绍兴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实验室)等机构。
2. 扶持标准
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3. 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八条 推动创新联合体建设
(一)政策条款:鼓励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企业牵头,
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组建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联合体,对省级、绍兴市级创新联合体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优先推荐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
1. 扶持对象
省级、绍兴市级创新联合体。
2.扶持标准
对省级、绍兴市级创新联合体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期限为3年。
3.兑现依据
上级科技部门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二)政策条款:加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绩效评价,对市考评优秀的综合体,每家给予不少于5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
2. 扶持标准
绍兴市绩效评价优秀的综合体,给予50万元奖励。
3. 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二、优化创新平台布局
第九条 推进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一)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省、绍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 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运营单位。
2.扶持标准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3.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科技企业孵化器);
市发改局(双创示范基地)。
(二)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众创空间运营单位。
2.扶持标准
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3.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十条 提高双创平台孵化服务水平
(一)政策条款: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 1:1 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获得省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
单位。
2.扶持标准
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省级补助资金的1:1奖励。三年内累计奖励不超过一次。
3.兑现依据
(1)上级认定文件;
(2)上级奖补资金相关证明。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二)政策条款:对绍兴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获得绍兴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运营单位。
2.扶持标准
对绍兴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
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三年内累计奖励不超过一次。
3.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三、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强化科研成果激励
(一)政策条款:对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 万元、200万元奖励;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获得国家、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的我市完成单位。
2.扶持标准
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为我市的,全额奖励给第一完成单位;如有多个完成单位的,由第一完成单位按贡献大小自行分配。
3.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二)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技术)并取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1.扶持对象
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产品(技术)并取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单位。
2.扶持标准
新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技术)并取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给予每项5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技术)并取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给予每项1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兑现依据
(1)上级立项文件证明;
(2)新产品(技术)第三方鉴定报告;
(3)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实施产业关键技术攻关
政策条款:紧扣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和集群制造的技术需求,按照产业链、创新链、政策链融合要求,大力推行“揭榜挂帅”攻关模式,对列入诸暨市本级的项目,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财政支持。
1. 扶持对象
列入诸暨市本级“揭榜挂帅”项目的项目实施主体。
2.扶持标准
对列入诸暨市本级的项目,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支持,科研基础实力强,企业在行业内排位居前,上年税费贡献和攻关项目投入大的企业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
3.兑现依据
对诸暨市本级的“揭榜挂帅”项目,按照诸暨市本级制订的申报文件执行,以诸暨市本级科技部门立项文件、合同等作为兑现依据,实施验收按照《绍兴市科技计划与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鼓励创新主体进行项目研发
政策条款:积极鼓励企业申报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列入上述项目且为牵头承担单位的,省级项目按省级补助金额给予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级项目按中央财政补助金额给予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1. 扶持对象
当年通过验收的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2022年及以后立项的项目或课题)牵头承担单位。
2. 扶持标准
省级项目按省级财政补助金额给予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级项目按中央财政补助金额给予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 兑现依据
(1)上级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书或课题任务书;
(2)上级奖补资金相关证明;
(3)项目通过验收相关证明(按验收当年政策奖励)。
4.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强化科技支撑乡村振兴
(一)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绍兴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给予1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绍兴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
2. 扶持标准
当年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给予10万元奖励。
3.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二)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
2.扶持标准
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
3.兑现依据
(1)上级认定文件;
(2)上级奖补资金相关证明;
(3)研究院通过验收相关证明。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三)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星创天地运营单位。
2.扶持标准
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星创天地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绍兴市级星创天地给予5万元奖励。
3.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备案)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四)政策条款:经自主申报和组织评审后,每年评定5家诸暨市科技强农工作优秀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1.扶持对象
在诸暨市范围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农企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经自主申报后,根据主体规模、科研投入、科技成果、产学研合作、示范推广及效益等综合情况组织评审,排名前五位评定为诸暨市科技强农工作优秀企业的经营主体。具体按每年的评选通知实施。
2.扶持标准
当年新评定的诸暨市科技强农工作优秀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3.兑现依据
市科技局评定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五条 建设协同创新中心
(一)政策条款: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市共建科技协同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的,根据签订合同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1.扶持对象
共建科技协同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的高校、科研院所。
2.扶持标准
按照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3.兑现依据
合作协议。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二)政策条款:对我市企业与上述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合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给予高校院所指定工作人员3% 的奖励,每家高校院所指定工作人员当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1.扶持对象
高校、科研院所指定工作人员。
2.扶持标准
按照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给予高校院所指定工作人员3%的奖励,每家高校院所指定工作人员当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兑现依据
(1)双方共建协议书;
(2)高校院所指定工作人员相关证明;
(3)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
(4)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5)技术交易金额支付证明(包括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加强科技大市场建设
政策条款:根据合同对科技大市场运行单位给予经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根据合同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经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 30万元。
1.扶持对象
科技大市场运行单位、入驻科技大市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2.扶持标准
按照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3.兑现依据
合作协议。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鼓励校企科技合作
政策条款:对我市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技术开
发和转让项目,合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
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扶持对象
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双方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合同技术交易金额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的20%给予企业补助(可分期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兑现依据
(1)双方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
(2)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交易金额支付证明(包括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五、营造创新创业最美环境
第十八条 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
政策条款:进一步推广使用创新券,推动科技创新券跨行政区域互认互通,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本市企业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科技查新、检验检测等服务可用创新券抵用最高不超过50%费用,同一企业一年内申领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扶持对象
创新券服务提供方或者使用方。
2.扶持标准
本市企业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科技查新、检验检测等服务可用创新券抵用最高不超过50%费用,同一企业一年内申领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兑现依据
按照《诸暨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诸科〔2018〕
23号)、《关于诸暨市科技创新券申领使用的补充通知》(诸科〔2020〕19号)执行,该文件更新后按新文件执行。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十九条 完善知识产权金融体系
(一)政策条款: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全面落实“浙科贷”专属融资服务政策,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证券化融资的企业,按不高于基准利率(LPR)的80%给予贴息,对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 扶持对象
(1)与银行签订知识产权(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并登记的企业。
(2)通过知识产权(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进行融资的企业。
2. 扶持标准
(1)贴息计算公式:借款金额*(知识产权质押额/抵押质押总额)*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贴息比例*(计息天数/360)。
(2)贴息上限:质押自主申请获得的发明专利,上限为30万元;质押5件(含)以上转让获得的发明专利,上限为30万元;质押1件(含)以上转让获得的发明专利,上限为15万元;质押8件(含)以上自主申请获得的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上限为15万元;质押自主申请获得的其他知识产权(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知识产权),上限为15万元。贴息上限按符合条件的最高标准计算。
(3)贴息比例:对以发明专利进行质押的贷款,或者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进行融资的,按放款日同期LPR的80%给予贴息扶持;对以其它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知识产权)进行质押的贷款,按放款日同期LPR的40%给予贴息扶持;若企业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同期LPR的,则按实际贷款利率按比例给予贴息扶持。
(4)贴息天数:最长不超过1年(360天),从贷款放款日起算;质押合同日期晚于借款合同日期的,不予贴息。
(5)评估费补助:对涉及知识产权评估费用的,按实际放款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6)政策补助上限:上述补助,每家企业历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其他要求:知识产权要求统计地址在诸暨市;授信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同时需符合当年度申请2件发明专利的条件;申报贴息时企业需提供质押贷款贴息专项审计报告。
3.兑现依据
质押登记通知书、借款合同、放款和付息凭证。
4.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二)政策条款: 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补偿机制, 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1.扶持对象
投保科技成果转化保险的企业。
2.扶持标准
企业与依法设立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签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合同的(所涉成果转化保险险种须经保监部门核准备案),按照实际支付保费的8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兑现依据
(1)保险机构合法开展成果转化保险业务相关证明;
(2)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保单;
(3)企业支付保费证明材料(包括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
4.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三)政策条款:探索专利保险补偿机制,每家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1. 扶持对象
与保险机构签订了相关保险合同的企业。企业须拥有至少1件发明专利或总专利数达到8件(含)以上。
2. 扶持标准
对企业投保专利保险含专利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涉外专利保险的,年度保费在5万元额度内,给予全额补助,保费超过5万元的超出部分按50%给予补助;对企业投保专利保险不含专利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涉外专利保险的,年度保费在2万元额度内,给予全额补助,保费超过2万元的超出部分按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3. 兑现依据
保险保单和保险发票。
4.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四)政策条款:探索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每家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1. 扶持对象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是“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登记入网的创新服务载体依托单位(独立法人机构);
(2)申报单位须在上一年度与依法设立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签订科研仪器共享保险合同,且该险种经保监部门核准备案;
(3)科研仪器共享保险合同中投保的科研仪器单台价值超过30万元,且已通过安装物联网设备接入“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
2. 扶持标准
对申报单位签订合同投保科研仪器共享保险的,按照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 兑现依据
(1)申报单位投保科研仪器共享保险的保单、发票及所投保仪器的清单、购置发票或合同;
(2)中国银保监会对该保险险种的批准(备案)文件。
4.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二十条 培育高质量知识产权
(一)政策条款: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获省知识产权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50万元、30万、10万元。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奖励10万元。
1. 扶持对象
(1)获得中国专利奖、省知识产权奖的企事业单位;
(2)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
(3)申请人须为该获奖知识产权的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
2. 扶持标准
(1)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2)获省知识产权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50万元、30万、10万元。
(3)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奖励10万元。
3. 兑现依据
上级部门的文件。
4.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
(一)政策条款:对实施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奖励每家不超过50万元。
1. 扶持对象
(1)为涉及转化提升专利的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以及开展质押融资的银行。
(2)专利要求统计地址在诸暨市。
2. 扶持标准
(1)对当年获得美、日、欧等国家海外同族专利权的有效发明专利,按每件2万元奖励;
(2)对当年被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后经行政复审或司法审查维持全部有效的有效发明专利,按每件1万元奖励;
(3)对当年进行质押融资的发明专利,质押金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且债务金额达50万元(含)以上的(涉及多件发明专利的,按均值计算;涉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按数量的50%计算均值),给予出质的专利权人、质押的银行每件1.5万元、0.5万元奖励(要求银行有完善的奖励分配制度);
(4)对当年实现专利标准化的有效发明专利,纳入国际标准的奖励2万元,纳入国家标准的奖励1.5万元,纳入行业标准的奖励1万元,纳入省级地方标准的奖励0.5万元;
(5)对高校、科研院所转让或许可给企业,且转让(许可)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
上述条款的行为发生均指历史首次。对于同一专利在同一年度分别符合上述情形的,按上述标准叠加奖励,单件专利最高不超过2万元/件,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二)政策条款:对开放许可的专利,按最高不超过实际所缴年费予以补助。
1. 扶持对象
申请主体须为涉及开放许可专利的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企业的专利须通过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进行备案
2.扶持标准
(1)对公开许可的专利按照许可登记当年实缴年费的50%予以补助;
(2)对公开许可并且实施的专利按照许可登记当年实缴年费的100%予以补助。
3.兑现依据
公开许可的证明。
4.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三)政策条款:对通过司法途径专利维权或应对国外专利侵权纠纷胜诉的,给予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1. 扶持对象
(1)申报企业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且为诉讼案件原告(企业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的除外);
(2)同一年度内,同一家企业获得各类专利诉讼维权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 扶持标准
对企业在国内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给予司法判赔金额的20%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资助,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 兑现依据
(1)法院终审判决书(国外案件需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及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2)维权代理费用(调查取证费、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相关单据(国外案件中的相关外文单据需提供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4.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四)政策条款:对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1. 扶持对象
(1)申请主体须为知识产权纠纷调处的当事人(原告、被告);
(2)同一年度内,同一申请主体获得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2. 扶持标准
对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3. 兑现依据
相关法律文书和发票。
4.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五)政策条款:对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学院的高校,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 扶持对象
对当年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并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文件及专职授课老师的高校。
2.扶持标准
(1)对当年新开设24学时(1.5学分)以上知识产权
课程,并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文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日历、专业教材等)及专职授课老师的高校,给予20万元的补助;
(2)对当年经教育部门批准,新开设知识产权专业的高校,给予50万元的补助;
(3)对已开设知识产权专业,并在当年新成立知识产权学院的高校,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
3. 兑现依据
高校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学院的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4.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六)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省级以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 扶持对象
当年被认定为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省级以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的单位。
2.扶持标准
(1)对当年新认定为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的企
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给予30万元奖励;
(3)对当年新认定(备案)为国家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给予20万元奖励;
(4)对当年新认定(备案)为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 兑现依据
上级部门的文件。
4.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 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
(一)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 扶持对象
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省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
2. 扶持标准
(1)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3)对当年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高校给予20万元奖励。
(4)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企业以及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科研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
(5)对当年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社保缴纳人数在10人(含)以上;企业至少拥有8件自主申请获得的专利或商标;企业当年度至少申请2件发明专利。
3. 兑现依据
上级部门的文件,体系认证证书,专利证书。
4.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二)政策条款: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和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通过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考核的企业和服务机构。
2. 扶持标准
对当年通过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考核的企业和服务机构,成绩合格的,给予2万元奖励;成绩良好的,给予5万元奖励;成绩优秀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相应服务机构给予1万元的奖励。
3. 兑现依据
上级部门文件,验收考核结果。
4.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三)政策条款:对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每家20万元补助。
1. 扶持对象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注册或登记知识产权联盟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合作组织(发起单位)。
2. 扶持标准
对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补助20万元。
3. 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四)政策条款:对省、绍兴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给予奖励不超过60万元
1. 扶持对象
专利导航、预警项目须经省、市市场监管部门立项,并通过验收。
2. 扶持标准
(1)对经省市场监管局立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给予60万元奖励;
(2)对经地市市场监管局立项并通过验收的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给予60万元奖励;
(3)对经地市市场监管部门立项,并通过验收的专利预警项目和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一期、二期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
对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3. 兑现依据
上级部门的文件。
4.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五)政策条款: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给予
2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1)于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取得专利代理师(人)执业证;
(2)在专利代理机构连续工作满2年;
(3)执业考核均为合格;
2. 扶持标准
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给予2万元奖励。
3. 兑现依据
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社保记录。
4.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六)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每家给予奖励50万元,对入驻集聚区内的服务机构,给予每家机构房租补助不超过20万元/年。
1. 扶持对象
(1)当年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单位;
(2)入驻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服务机构;
2. 扶持标准
(1)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给予每家50万元奖励;
(2)对入驻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服务机构,入驻前两年给予房租全额补助,第3-5年给予房租的80%补助,第6年起,给予房租的50%补助,每家机构补助不超过20万元/年;
3. 兑现依据
上级部门的文件。相关合同和发票。
4.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七)政策条款: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 扶持对象
已注册或登记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含外地服务机构在诸暨市注册或登记的分支机构)。
2. 扶持标准
(1)对总部设在诸暨且运行满3年,拥有30名以上(含30名,以社保缴纳为准)专利代理师或律师,当年代理专利诉讼、无效、复审等业务并成功案例10项以上(含10项)的专利代理机构,予以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对拥有30名以上(含30名)专利代理师或律师,当年代理专利诉讼、无效、复审等业务并成功案例10项以上(含10项)的专利代理机构在诸暨设立有资质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且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以社保缴纳为准)专利代理师或律师并运行满1年的,予以一次性20万元奖励;
(3)对总部设在诸暨且运行满3年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予以一次性50万元奖励;
(4)对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诸暨设立有资质的分支机构且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以社保缴纳为准)专利代理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或律师并运行满1年的,予以一次性10万元奖励;
(5)对我市专利代理机构经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部门依据《专利代理信用评价规范》(TZPAA 001-2021)评价,在当年获评A++级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评A+级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评A级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对于同一服务机构在同一年度分别符合上述情形的,按上述标准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家。
3. 兑现依据
营业执照。
4.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八)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和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 扶持对象
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和专利导航服务基地。
2. 扶持标准
(1)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2)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指导站、示范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
3. 兑现依据
上级部门的文件。
4.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九)政策条款:对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奖励20万元。
1. 扶持对象
(1)在诸暨市注册或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
(2)设立后12个月内,代理我市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满100件;
(3)专利代理人须为该企业正式员工。
2. 扶持标准
对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奖励20万元。
3. 兑现依据
营业执照。
4.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五、附则
(1)本政策享受主体为市外企事业单位的,取消相关部门、镇乡(街道)等联审程序。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以“诸暨市公共信用管理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2)科技类相关政策条款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知识产权类相关政策条款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军民融合类相关政策条款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