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9941003001/2025-164805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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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诸暨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21 |
文号: | 诸医保联发〔2025〕1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73-2025-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诸暨市医疗保障局 诸暨市民政局 诸暨市财政局 诸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2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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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诸暨市医疗保障局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提高困难群众医疗费用综合保障水平,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绍政发〔2024〕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类别
第一类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第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社会散居孤儿、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
第三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第四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民政部门在册的原精减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建国前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
原第四类“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已按民政部门认定类别,分别纳入第二类、第三类对象管理。
二、调整救助标准
第一类对象救助比例为100%不变。
第二类对象救助比例从80%提高至85%。
第三类对象救助比例从75%提高至80%。
第四类对象救助比例从65%提高至70%。
三、其他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原医疗救助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诸暨市医疗保障局 诸暨市民政局
诸暨市财政局 诸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