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导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制订背景
2024年12月,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出台《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以下简称“省裁”),2025年1月24日,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出台《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的通知》,决定于2025 年 2 月1 日废止原《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实施办法(2017 年修订)》(绍市安监〔2017〕82 号)。在此背景下,为了防止“同案不同罚”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考虑,在上级未出台对省裁的细化规定前,经研究决定出台本导则。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领域执法规范化、精准化,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裁量权行使不统一、执法尺度差异大等问题。响应优化营商环境和裁量细化需求,解决执法中“畸轻畸重”问题、遏制“选择性执法”问题,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过罚相当”原则在基层有效执行。平衡安全监管与企业发展需求,推动“精准执法+服务型监管”转型。
三、制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
四、意见征集反馈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起草《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在诸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征求大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7月4日至7月17日,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五、政策简明问答
问题一:导则主要规范的是哪类行政处罚?
答:这份导则专门用于规范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在安全生产领域实施的“罚款”类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行使。不涉及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其他处罚种类。
问题二:导则对“罚款”类行政处罚有哪些限制?
只规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存在法定罚款幅度的情形(即设定了“罚款区间”的情形);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固定罚款金额(无区间)的,不适用本《导则》裁量。
问题三:导则是如何细化罚款金额的?
答:导则在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以下简称“省基准”)规定的处罚档次和幅度的区间内和基础上进行具体细化计算罚款金额:
1、计算基础:以“省基准”确定的该违法行为对应的罚款档次下限为基准点。使用该档次对应的法定罚款幅度(上限-下限)作为计算基数。
2、于处罚情节确定比例区间:
从轻处罚情形:罚款数额=档次下限+幅度*(0%-20%);
一般处罚情形:罚款数额=档次下限+幅度*(20%-50%);
注:强调优化营商环境导向,若无特殊情况,建议按20%裁定。
从重处罚情形:罚款数额=档次下限+幅度*(50%-100%)。
3、关键说明:
以上计算出的罚款数额包含档次下限金额,但不包含按照上限计算出的金额(因上限是理论最大值)。对于一般程序案件,罚款数额不能低于简易程序处罚的金额上限(“简易程序阈值”)。
问题四: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答:
1、承办人员提出建议:案件承办人员根据调查情况,认定违法情节(从轻/一般/从重),并在导则规定的相应比例区间内提出具体的罚款数额建议。
2、内部审核审批:相关科室及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站(应消站)负责人审查——通过“浙江省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报局政策法规科审核——报分管副局长审批。
注:(如属较大数额处罚须经过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问题五:导则如何保证全市范围执法尺度的统一性?
答:
1、法定原则:严格遵守上位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省基准)。
2、规则约束:所有罚款裁量均需严格遵循本导则量化的计算规则(罚款=下限+幅度×比例),有效限制裁量随意性。
3、程序保障:裁量过程需经过规定流程审核(承办人建议、科室/应消站审查、法规科审核、分管局长审批),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防止个人专断。
4、“同事同罚”原则:明确要求对同一类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相当的违法行为,在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主要是罚款)、处罚幅度以及最终处理结果上应保持基本一致,体现公平。
5、规则冲突处理原则:规定了法律适用冲突时(如同一行为违犯多法)的处理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罚款择高等)。
六、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9日起试行。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该文件由诸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读
解读人:张杰,联系电话:0575-87275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