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14/2025-166099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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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04 |
文号: | 诸建设〔2025〕24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16-2025-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08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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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建设局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落实《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诸政办发[2024]21号)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征收管理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补充明确:按照诸政办发[2024]21号文件“因城市规划区或国土空间规划中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动态调整的,征收范围同步调整”的要求,征收范围相应调整为“城镇开发边界内”。因不属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而不列入征缴范围的项目,由市自规局书面明确。
补充明确:在2022年1月1日(不含)之前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以土地出让公告发布时间为准),且工规证的首次核发时间在2024年6月12日(不含)之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仍在有效期内的,不列入城市基础设施费的征收范围。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申请人提供的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明确有效时限的,由自规局书面明确。
建设项目因故停止并注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配套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诸暨市财政局
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