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08 14:5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建设局
意见征集情况 政策原文 图文解读

一、文件发布背景

为落实《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诸政办发[2024]21号)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征收管理制度。

二、文件依据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诸政办发[2024]2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

三、意见征集情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已于2025年4月16日至2025年4月25日完成公众意见征集,共收到0条意见(包括网络、电话、信函等渠道)。

四、主要内容

1.补充明确:按照诸政办发[2024]21号文件“因城市规划区或国土空间规划中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动态调整的,征收范围同步调整”的要求,征收范围相应调整为“城镇开发边界内”。因不属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而不列入征缴范围的项目,由市自规局书面明确。

2.补充明确:在2022年1月1日(不含)之前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以土地出让公告发布时间为准),且首次工规证的核发时间在2024年6月12日(不含)之前的,不列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

例如:某企业项目用地在2021年10月取得,工规证第一次核发时间为2022年1月,后变更调整重新核发时间为2024年7月,不列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

3.在办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申请人提供的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明确有效时限的,由自规局书面明确。

例如:部分工规证未在文书中明确该工规证的有效时间,导致无法判断该证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是否有效,应由自规局书面明确。

4.建设项目因故停止并注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配套费。

例如:A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因资金问题导致项目终止,且注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则该企业可以提出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配套费。

五、实施时间

2025年7月4日起正式实施。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该文件由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读。

第一解读人:赵益均  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具体解读人:陈国江  行政审批科科长

联系电话:0575-80727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