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14/2017-133610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水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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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市人防办) | 成文日期: | 2017-12-06 |
文号: | 诸建设〔2017〕91号 | 文件登记号: |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进一步明确用水计划申报、核定、调整及考核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计划用水户: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计划用水管理工作水平,根据《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2]27号)、《诸暨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诸财综[2012]320号)、《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对城区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诸政办发[2013]3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计划用水工作现状,现将进一步明确计划用水申报、调整及考核工作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用水计划申报
(一)申报时间:每年11月20日至12月31日申报下一年的用水计划。
(二)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网址为http://js.zhuji.gov.cn 具体申报方法详见申报操作说明)
(三)年计划用水量的计算
1.“节水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将按照以下计算方式自动计算出下一年度的年计划用水参考量:
(1)考核水表正常取用水满3年的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量=(7×上年度取水量+2×前年度取水量+1×再前年度取水量)÷10×(1.3+增减系数)。无其他增减原因,原则上不允许超出该计划核定水量进行申报;
(2)考核水表正常取用水2年以上未满3年的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量=(7×上年度取水量+2×前年度取水量)÷9×(1.3+增减系数)。无其他增减原因,原则上不允许超出该计划核定水量进行申报;
(3)考核水表正常取用水1年以上未满2年的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量=上年度取水量×(1.3+增减系数)。无其他增减原因,原则上不允许超出该计划核定水量进行申报;
(4)考核水表为新增(包括新装表和过户)或用水不满1年的用水户:需书面填报《诸暨市企业(单位)用水计划指标申请核定表》并提交至市节水办。市节水办按照《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标准,根据用水户实际用水需求情况来确定计划用水量后,计划用水户再在“节水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中进行填报。
2.增减系数的确定:用水户用水计划的增减系数初始值为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调整其增减系数,增减系数累计不超过±0.3。
(1)获得国家、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次年起系数+0.1;
(2)完成水平衡测试或用水节水评估,按照测试或评估报告要求完成整改的,自完成测试次年起3年内,系数+0.1;
(3)有投用节水技改项目、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并提供相关项目材料的,次年起系数+0.1;
(4)当年未发生超计划用水的,次年系数+0.1。
计划用水户要求增减系数的,需提供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理由)、证明材料至市节水办,由市节水办审核确定。
二、用水计划核定流程
1.考核水表正常取用水满1年及以上的按以下流程申请:
2.考核水表正常取用水未满1年的按以下流程申请:
三、用水计划调整
1.计划调整时间:未考核季度结束之前,可调整本季度及之后本年度的其他季度,已考核季度不予调整。
2.允许调整计划的条件:
(1)用水户因扩建、改建、产品结构调整及产量、人员增加以及其他因原有用水计划无法满足其生产、生活需要的,并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2)因水管破裂引起漏水,且尚未修复的,原则上不予调整,在及时修复完成并上报节水办后,才允许调整。
3.调整需要提供的资料:用水户通过“节水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合理填写所需调整水表的计划用水额度,并详细说明调整用水计划的理由以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至“节水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4.计划调整核定:计划用水户在“节水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上提交计划调整申请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后,市节水办对于符合调整条件的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调整用水计划量,对于不符合调整条件的维持原用水计划量。
四、用水计划的考核
用水户(包括新装表和过户的)用水计划均按表、按季度进行考核,以供水企业的实际抄表结算数据为依据。
五、超计划加价水费的减免和收取
超计划用水户将按《诸暨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诸财综[2012]320号)文件规定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由节水办委托水务集团收取,统一上缴至市财政局专户。
具体程序如下:
1.节水办通过“节水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向超计划用水户发送《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预缴款通知》。
2.计划用水户对《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预缴款通知》有异议或申请减免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至市节水办,由市节水办联合市财政局、市发改局相关科室召开联席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减免条件审核确定是否减免及减免金额,并通过节水信息网下发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缴款通知。
六、本通知相关内容由诸暨市节水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诸 暨 市 财 政 局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