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1/2018-10756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市府办(法制办) 成文日期: 2018-10-31
文号: 诸政办发〔2018〕85号 文件登记号: DZJD01-2018-0015
有效性: 废止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2 10:4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府办(法制办)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诸暨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诸政办发〔2018〕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改革创新为统领,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业强市”建设目标任务,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亩产论英雄”理念,全面推进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更好发挥企业在转型升级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市场在资源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推动引导作用,对企业发展绩效作出客观、公正综合评价,引导企业转型发展。建立健全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体系,进一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结合全市产业结构和企业规模特点,综合考虑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污权增加值、研发投入、全员劳动生产率六大指标,构建客观反映实际情况、科学衡量企业效益的指标评价体系,引导企业转变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推动工业转型升级,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集约利用水平,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开展三年行动计划,到2020年底,全市所有工业企业以及镇乡(街道)、工业园区、特色小镇等全面实施“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规上企业亩均税收平均增速达到每年7%,全员劳动生产率平均增速达到每年6%;与“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制度相匹配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差别化产业政策引导等机制全面落实。

(三)建立健全要素优化配置机制

1.建立差别化要素价格机制。在切实推进降本减负的基础上,依据“亩均效益”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实施用地、用电、用水、用气、排污和金融等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扩大差别化价格实施行业范围,加大A类企业政策扶持力度,倒逼D类企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

2.实行精准化要素配置机制。按照“利用效率高、要素供给多”的原则,构建年度用地、用能、排放等资源要素分配与企业“亩均效益”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新增建设用地与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制度,完善能耗总量削减替代制度,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量化管理、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排污总量控制激励等制度。

3.建设市场化要素交易机制。按照“市场化运作、规范化发展、多元化经营、制度化监管”的原则,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加快推进土地、用能、排污权等资源要素交易市场建设。推动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与规范企业间要素交易行为相结合,加快推动土地、用能、排污权等资源要素向综合评价高的优质企业集聚。

二、评价方法

(一)评价对象和指标

按《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诸政办发〔2018〕33号)中确实的评价对象和指标。

(二)分类评价

工业企业分规上企业、规下5亩以上企业两个类别开展评价。规上企业按照纺织服装业、环保新能源产业、机械装备制造业、铜加工及新型材料业、袜业、珍珠业、其它类行业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按一定比例将企业分成A、B、C、D四类;规下企业按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按一定比例将企业分成A、B、C、D四类。规上、规下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6月底根据企业上年度各项评价指标数据,按照评价得分调整类别。

1.A类为重点发展类。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20%(含)的规上企业和前10%(含)的规下企业,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大、转型升级示范作用强的企业。

2.B类为鼓励提升类。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但转型升级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行业内排名20%--70%(含)之间的规上企业和10%-60%(含)之间的规下企业。

3.C类为帮扶转型类。综合效益与贡献相对较差,需要重点帮扶、重点转型提升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行业内排名70%--95%(含)之间的规上企业和60%-95%(含)之间的规下企业。

4.D类为倒逼整治类。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需重点整治的企业,或被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否决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行业内排名末5%(不含)的规上企业和排名末5%(不含)的规下企业。

(三)计算方法

1.规上企业得分计算

规上企业得分为各单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按百分制设定分值权重,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上年度的数据除以基准值乘以权重,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2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其中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指标企业确无排放的得满分。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 =

企业各指标值

×权重  

各指标基准值

 

规上企业综合评价指标评分构成表

序号

评价指标

权重

基准分

最高倍数

满分

1

亩均税收

40%

40

2倍

80

2

亩均工业增加值

20%

20

40

3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

10%

10

20

4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

10%

10

20

5

全员劳动生产率

10%

10

20

6

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10%

10

20

7

合计

100%

100

200

2.规下企业得分计算

规下企业按亩均税收综合评分排序,不分行业。

3.指标基准值

指标基准值设定为上年度规上、规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该项指标的全市平均值1.5倍。2017年度综合评价基准值为:规上亩均税收22万元/亩、规下亩均税收6万元/亩、亩均工业增加值164万元/亩、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4.8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污工业增加值6961万元/吨、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2.5%、全员劳动生产率31万元/人·年。指标基准值由企业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综合排序情况拟定及动态调整。

三、特殊情形的规定

(一)提档、保档、限档、降档、加分、减分、否决

为更科学合理确定评价分类,根据企业效益、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在评分分档的基础上予以调档,相关调整不占分档比例。

1.提档类:(1)上市企业(境内外上市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包括新三板企业)在参评后三年内定档为A类企业,第四年起按实评价;(2)当年实际入库税收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在当年度评价分类基础上提升一档。

2.保档类:(1)当年度实际入库税收超200万元,且亩均税收不低于5万元/亩的企业,暂不列入D类;(2)企业将50%以上存量土地转让给B类以上企业的(以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准),按转入企业评价类别确定其企业类别。 

3.限档类:实际入库税收未达到200万元的企业,最高列入B类。

4.降档类:(1)当年有恶意偷排、直排等环境违法行为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评价结果降低一档;(2)发生1起(含)以上导致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企业评价结果降低一档。

5.加分类:(1)当年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加10分;(2)当年实际入库税收1000万元以上加20分,500万元以上加10分。

6.减分类:亩均税收1万元/亩以下的企业、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占地2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减20分。

7.否决类:(1)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数据和瞒报、故意漏报及逃避评价的企业;(2)发生1起(含)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3)无税收贡献的企业;(4)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按照《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和我市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标准,需要实施但未实施整厂关停的企业。以上四类企业直接列为D类企业。

计算排序中,先进行加、减分,计算出排序结果。随后提档、降档,提、降档企业数不占比例,符合多个提档条件的企业以条件最优项执行。符合多个降档条件的企业累计执行;提档、保档企业中有符合降档条件的,执行降档。具体提档、加分、扣分、降档企业名单,由相关部门审定。

(二)对首次“小升规”企业、新注册企业和上年度“个转企”企业设立二年过渡期;对新供地处于约定建设期的企业设立三年过渡期(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为准)。如企业的部分用地处于约定建设周期内,评价时核减建设周期内地块的面积。以上四类企业过渡期内以及对实施联合重组没有超过一年的企业和对按政府淘汰落后产能要求而关停转型的企业暂不列入C、D类企业,参照B类企业享受政策。但企业主动申请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以按照实际评价结果执行。

(三)倒闭停产企业、土地全部出租的企业不予评价,不得享受市各项政策。

(四)集团型公司可有条件申请合并评价。在评价结果公示后15天内,企业可自愿向市工业企业亩均办提出将部分集团控股子公司合并评价书面申请,即将集团与控股子公司(必须属于同类行业)的各项评价指标数据合并计算后视同一家企业进行评价,但选择合并评价后3年内不得再拆分评价。

(五)因客观因素造成的未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允许在兑现政策前自主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经市国土、税务部门核准的用地、税收等相关数据,由市经信局计算评价得分,并进行分类。

四、结果应用

对评价企业在财税、用地、用水、用电(气)、排污、金融、人才、荣誉申报和项目审批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措施。

(一)差别化财税政策。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政策,对规上A、B类企业和规下A类企业按类分档减征,对规上C、D类企业和规下B、C、D类企业不减征;对规上A、B类企业和规下A类企业中税收基数大且增幅大的企业给予税收贡献奖励;支持A类企业对落后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兼并重组后评价结果为A类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企业可在土地增值税方面给予奖励扶持(细则另定);对规上A、B、C类企业分别按100%、80%、50%的比例实行财政奖励,规下A类企业按100%的比例实行财政奖励,规上D类企业及规下B、C、D类企业不予实行财政奖励。

(二)差别化用地政策。实行差别化供地导向,优先保障规上A、B类和规下A类企业用地,对规上C、D类和规下B、C、D类限制供地。实行差别化奖励政策,供地项目投产后,对A类企业进行奖励。

(三)差别化用水政策。对非居民用水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或定额的,除按有关规定实施超计划或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外,对D类高污染高水耗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差别化水价政策(细则另定)。

(四)差别化用电(气)政策。探索实行与企业综合评价结果相挂钩的差别化电价制度,对A、B、C、D四类企业按有序用电方案执行差别化用电工作。可对D类企业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浙江省差别化电价加价实施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县域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31号)规定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并将加征的电费按比例奖励A类企业(细则另定,结算办法由供电局向上对接落实)。在供气紧张时期,对规上D类企业和规下B、C、D类企业执行有序用气政策(细则另定)。

(五)差别化排污政策。探索实行对高污染的D类企业实施排污权指标差别化政策。

(六)差别化金融政策。加强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在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方面的应用,对A类企业,金融机构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和支持,不得随意采取限制、压缩、增加额外附加条件等措施;对规上B类企业,金融机构给予相应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为优质企业量身定制金融产品,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七)差别化人才政策。鼓励企业进行人才引进,对A类企业在人才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支持(细则另定)。

(八)差别化荣誉申报和项目审批政策。优先支持规上A、B类企业和规下A类企业申报各级政府财政扶持项目、企业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三名”企业等,优先推荐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级各类先进评选。

上述政策,若与今后国家、省、绍兴市有关政策相抵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除财政奖励和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其他需要制订具体操作细则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订并实施。

五、动态管理

(一)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进行调整分类。

(二)因客观原因造成分类有误、评价遗漏或涉及其他事项的,由企业申请,所在镇乡(街道)初审,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给予重新核实调整。

(三)根据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要求与结果应用,进一步明确或调整工作职责,具体各部门职责见附件。

 

附件:1.诸暨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部门工作职责

           2.诸暨市“亩均论英雄”突出贡献奖励办法

           3.城镇土地使用税与亩均效益挂钩减免办法

 

附件1

 

诸暨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部门工作职责

 

诸暨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日常工作,相关部门密切分工合作推进各项相关工作。

市发改局牵头制定差别化电价、水价和差别化用气政策,提供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市经信局牵头制定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文件和实施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对有关单位提供的企业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并分类评价,向有关单位提供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名单和有关资料。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企业行业分类名单,做好规上企业的工业增加值、能耗、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职工人数等数据的审核工作。完成公示后的意见建议(含数据核实)办理及负责相关咨询解答。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规上工业企业及评价所需规下工业企业相应占用工业用的宗地使用权人名单、用地数据等情况,并完成数据核实。负责相关差别化用地政策制定落实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评价企业的登记注册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相关数据的提供和核实,负责提供违反环境保护法律及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名单,牵头落实差别化排污权政策。

市税务局负责提供核实评价企业的税收数据,负责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差别化财政税收政策,并负责落实A类、B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政策。

市安监局负责提供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以上的企业名单。

市科技局负责提供年度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提供企业年度参保数据。

市金融办负责提供境内外上市公司名单(除新三板外)及甄别其控股子公司名单,协调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相关金融政策。

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对A、B类企业的金融支持工作。

市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建设“诸暨市企业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做好平台开发、数据导入、数据分析、数据使用权限设定等基础工作。

市供电局负责提供和审核企业用电量数据,并落实差别化电价政策,具体抓好差别化电价收缴工作。

市水务集团负责提供企业用水相关指标数据,并负责差别化水价的收缴工作。

市天然气公司、余达公司负责提供企业用气指标数据,并落实差别化用气工作。

各镇乡(街道)负责对市经信局确定的初步评价名单和企业信息、土地等数据进行调查、核实,对遗漏需评价企业和数据进行充实和补充;完成可疑数据核查和修正,并向经信局提交数据、佐证资料和出具意见等;做好相关部门及发改、国土、财政、环保、市场监管、供电等相关部门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落实工作。

 

附件2

 

诸暨市“亩均论英雄”突出贡献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正向激励,反向倒逼”机制,不断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和产业政策,市政府决定设立“亩均论英雄”突出贡献奖。

一、奖励政策

(一)对规上A类、B类企业,当年度工业税收增长达到20%以上且增长额高于200万元(含)的,增幅以上部分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奖励,用于项目建设。当年度工业税收(不含企业所得税)应剔除因企业股份制改革、重大资产重组等因素产生的税收基数(下同)。

(二)对规下A类企业,当年度工业税收增长达到30%以上且增长额高于50万元(含)的,增幅以上部分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奖励,用于项目建设。

二、特殊情况

单个企业工业税收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执行《关于加快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2018〕22号)第一条第十款。

三、申报程序

企业提交申请表,经镇乡(街道)、功能区审核、并提供经税务局审核确认的工业税收增幅、增量后,报市经信局汇总审核后,按《市级财政奖补政策兑现工作实施细则》相关流程操作。

 

附件3

城镇土地使用税与亩均效益挂钩减免办法

为认真做好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

(一)A类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当年度较大幅度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激励,增强其竞争力:

1.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300%及以上的,给予100%的减免优惠。

2.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200%及以上、未达到300%的,给予80%的减免优惠。

3.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150%及以上、未达到200%的,给予60%的减免优惠。

4.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100%及以上、未达到150%的,给予40%的减免优惠。

5.亩产税收未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的,给予30%的减免优惠。

(二)规上B类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300%及以上的,给予80%的减免优惠。

2.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200%及以上的,给予60%的减免优惠。

3.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150%及以上、未达到200%的,给予40%的减免优惠。

4.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100%及以上、未达到150%的,给予30%的减免优惠。

5.亩产税收未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的,不予减免。

(三)规上C、D类企业不适用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四)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项目的企业、占地广的深加工农业龙头企业,且亩产税收达到所属行业平均值80%及以上的,作为“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纳税人,当年度给予最高8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减免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五)被省政府确认为省级军民融合产业重点项目的,三年内按第一档享受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六)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闲置土地或存在违法用地尚未依法处置的(政府原因除外);

2.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的,以及存在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3.发生其他一票否决情况的。

二、企业同时符合本意见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具体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本办法只适用于规上企业和规下A类企业,规下B、C、D类企业不适用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全文下载】85 关于印发诸暨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