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2/2019-124885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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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发改局 | 成文日期: | 2019-03-13 |
文号: | 诸发改价〔2019〕24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02-2019-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城区公办小学(幼儿园)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学校、幼儿园: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教基〔2018〕113号)、《绍兴市教育局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市教〔2019〕8号)和《诸暨市教育体育局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诸暨市财政局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化城区小学(幼儿园)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诸教体〔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区公办小学(幼儿园)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学(幼儿园)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是指在学校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基于学生家长自愿,针对确实有接送困难的家庭,由学生所在学校为主具体承担的具有公益性、非普遍性的托管服务。校内托管服务以学生自主活动为主,可开展自主阅读、课后作业、体育锻炼等管理服务。
二、校内托管服务坚持自愿申报、条件准入原则,按照“家长申请、班级初审、学校核准、统筹安排”的机制组织实施。
三、校内托管服务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建立适度财政专项补助、合理增加生均公用经费、适当收取托管服务费等相结合的成本分担机制。
四、校内托管服务时间原则上为下午放学后至机关(事业)单位下班时间止,具体由市教体局根据实际确定并公布。
五、自2019年春季学期开始,我市城区公办小学校内托管服务收费暂按100元/人·月执行,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视服务成本情况适当调整。对经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认定的资助对象,免收托管服务费用。
六、校内托管服务收费按学期收取,采用期初预收、期末按实结算的方式。每学期预收标准由市教体局根据该学期托管天数测算后统一下达,各学校按规定向托管学生预收。每学期末,各学校按照托管对象实际托管天数计算应收托管服务费,经报市教体局并公示后,多余部分退还学生家长。托管服务收费按每月22天计算,学期计收月份数(四舍五入)=学期实际托管天数÷22。
七、公办小学校内托管服务费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和预算管理,原则上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对确无条件实行电子缴费的学生家长,可采用经办人代缴或现金缴纳等方式。学校根据收款方式和家长需求情况,按规定提供财政票据。
八、城区各公办幼儿园开展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的,可参照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寄宿制的小学和幼儿园不得额外收取校内托管服务费。
九、各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宣传和引导,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全面公开校内托管服务项目、服务对象范围、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支出明细等,自觉接受监督。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诸暨市教育体育局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诸暨市财政局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化城区小学(幼儿园)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诸暨市教育体育局
诸暨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