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2/2019-12489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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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发改局 | 成文日期: | 2019-05-31 |
文号: | 诸发改价〔2019〕45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02-2019-0004 |
有效性: | 失效 |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城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智能化收费标准的报告》悉。根据市政府城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智能化收费扩面工作协调会精神,为治理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加强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按照《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诸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诸发改价〔2013〕22号)等有关规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经研究,现就我市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收费时间及收费标准
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为:免费停放时间30分钟;停放时间超过30分钟至1小时(含)的,按3元/辆·次标准收取;以后停放时间每增加1小时按2元/辆·次标准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依次类推。
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收费时间为8:00-20:00,其余时间免费停放。
二、 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收费区域
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收费区域(路段)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公安、建设等部门根据我市城市管理和治堵工作等实际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收费道路停车泊位由权限部门按规定统一划定并编号,收费前将具体收费区域(路段)和道路停车泊位数抄告市发改局。未经权限部门批准,其它道路停车一律实行免费停放。
三、 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计费办法
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区别车型大小,以停放次数、时间等为单位,并按车辆实际占用车位数(以地磁识别为准)计费。
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及电力事故抢修车等按规定免收停车费。
四、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执收单位应在收费路段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收取停车服务费时明确告知车主收费路段和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局应督促执收单位规范收费行为、优化服务质量,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智能收费系统调试完成后)执行,此前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