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236/2021-14494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发布机构: 姚江镇 成文日期: 2021-02-05

【政策解读】关于明确权限调整过渡时期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工作要求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2-05 11:3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社会治理办公室
政策原文 政策解读

问:权限调整过渡期宅基地审批的背景是什么?

答:主要是因为宅基地审批权限调整,审批的职能部门变成了市农业农村局。

问:这个政策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是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号)、《诸暨市农业农村局 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明确权限调整过渡时期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诸农发〔2020〕90号)文件精神,来确定宅基地审批有关事项。

问:权限调整过渡期宅基地审批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从维护广大农民居住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体现政府依法行政、社会治理和为民服务水平的角度出发,保障宅基地审批依法推进,做好衔接。

问:权限调整过渡期镇政府对宅基地管理是怎么做的?

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我镇已明确过渡期宅基地审批分工,该项工作由城建副镇长分管,村镇建设办负责规划审批业务,自然资源与规划所负责用地审批业务,农业农村办、驻村指导中心协助自然资源与规划所做好建房资格审查工作。

问:权限过渡期宅基地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答:审批流程主要分申请、预审、审批三个步骤,具体如下:

先是农户申请。农村村民向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审核。

再是村级预审。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镇村镇建设办上报申请材料。

最后是镇级审批。镇相关职能办(中心)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以及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等。符合条件的由相关经办工作人员指导申请农户、所在村做好农民建房“一件事”审批管理系统数据录入工作,自动生成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并向申请人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系统自动生成内容和编号)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还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问:权限过渡期宅基地审批资料有哪些?

答:从发文日起,农村宅基地须严格按照附件规定的材料清单要求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具体表格填写镇村干部会根据审批的流程同步推进指导。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办理程序及相关表格为过渡阶段使用,下阶段上级发文明确后,再按新规定执行。

序号

环节

材料名称

材料

形式

备注

提交人

职能办

1

农户申请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原件

必须提供

农户

(附件2-6)

村镇建设办

(附件2-9)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原件

必须提供

3

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农户身份证明材料)

复印件

必须提供

4

旧房处置证明材料(涉及旧房处置的需提供,原件)拆除照片或代管协议

原件

依情况提供

5

四邻意见书(涉及相邻关系的需要提供,原件)

原件

依情况提供

6

村级预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含照片)

原件

必须提供

村集体(附件7-9)

7

村公示材料

原件

必须提供

8

村权属证明

原件

必须提供

9

乡镇审批

预放样单、预开工证明

原件

必须提供

镇级人民政府(附件10-19)

自然资源与规划所

(附件10-16)

10

农村宅基地资格审查意见表(作为系统附件上传)

原件

必须提供

11

农村宅基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查意见表(含附件)(作为系统附件上传)

原件

必须提供

12

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票据(涉及违法用地的需提供)

复印件

依情况提供

13

耕占税发票(涉及占用耕地的需提供)

原件

依情况提供

14

不动产权证注销证明(拆旧建新的需提供)包含注销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审批表、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证明、注销农村住宅用地批文审批表、农村住宅用地批文注销公告、注销函

原件

依情况提供

15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原件

系统生成

16

镇级公示

乡镇建房公告(调整到系统自动生成模板)

原件

系统生成

行政服务中心(附件17-19)

17

缮证归档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原件

系统生成

18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原件

系统生成

 

咨询渠道:村镇建设办(0575-87595230)、自然资源与规划所(0575-87595219)、行政服务中心(0575-87595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