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17/2021-146715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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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诸暨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17 |
文号: | 诸农发〔2021〕58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65-2021-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诸暨市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现将《诸暨市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农业农村局 诸暨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0日
诸暨市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确保应急供种需求,保障粮食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浙江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子储备,是指根据常年自然灾害发生和种子市场应急供种需求,有计划开展的农作物种子储备。农作物种子储备主要用于救灾恢复生产和市场风险调节,兼顾其他需要。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储备服务资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配合实施。
第二章 储备计划
第四条 储备种子以适宜受灾补种的常规早稻、特早熟晚粳(籼)稻等粮食种子为主,结合实际适当储备部分小麦、油菜、旱杂粮、速生蔬菜等种子。
第五条 储备种子属主要农作物的应当通过品种审定,属依法需要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的应当通过品种登记。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应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和农业种植结构调整需要,开展储备适用品种的筛选、栽培技术研究并指导推广应用。
第六条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储备指导计划,提出储备种子的具体品种及数量方案。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提交的储备方案进行论证,论证确定后下达实施计划,并将确定后的储备种子品种和数量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七条 储备种子按期更换,推陈储新。储备周期按不同作物具体品种确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八条 农作物种子储备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并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方式和要求,按照公开择优原则确定承储单位。
第九条 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应为依法登记的种子企业,同时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质;
(二)具有拟储备品种的生产经营权(不需生产经营权的品种除外);
(三)具有相应的种子仓储能力;
(四)具有良好信誉,近3年无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记录。
第十条 农作物种子储备实施合同管理。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应与承储单位签订种子承储合同(协议),约定储备时间、地点、作物种类、品种、数量、质量、动用、违约责任和资金结算方式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储单位应当按合同(协议)落实储备任务,并做好种子收储、加工和保管等工作。
储备种子的质量和贮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和数量。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审核后报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储备种子必须设立储备专用标识。种子包装应有种子标签,注明承储单位、作物、品种、产地、数量、入库时间、质量状况等。有条件的采用专用包装袋。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做好种子质量检查检验,确保储备种子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加强质量监管,不定期对储备种子进行质量抽检。
第十四条 承储期间,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种子。承储到期后,未动用储备种子由承储单位负责处置。处置结果应当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四章 储备动用
第十五条 动用储备种子,由相关实施单位提出申请(见附件),由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会同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审核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同意后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需动用上一级储备种子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向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同意的,按要求组织动用。
第十六条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在接到动用通知后,应当与承储单位做好衔接,按照要求及时调运储备种子。承储单位应当出具调运种子质量检验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延缓和拒绝储备种子的动用。
第十七条 动用储备种子用于救灾的可以按成本价确定供应价格,用于市场风险应急供种的按不低于成本价、不高于市场价供应。成本价主要包括直接收购成本、加工包装、仓储保管、利息等费用。具体价格和调运费用等事项由涉事各方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动用结束后,承储单位应及时将调出种子的时间、地点、数量、品种等情况书面报告市农业农村局。调用储备种子使用结束后,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应当及时将种子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市农业农村局。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编制年度农作物种子储备资金计划(包括储备管理经费和储备补贴资金),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种子储备管理经费主要包括种子储备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品种筛选、质量检验等费用。种子储备补贴资金主要包括收购资金占用利息补贴(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种子加工和仓储等环节费用,以及自然损耗、转商、报废或削价等减值补贴。
第二十一条 种子储备补贴资金实行包干使用,可按承储合同(协议)约定拨付。
第二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种子储备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承储单位应当建立种子储备资金明细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报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根据承储工作要求或承储协议,做好农作物种子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储备种子保管制度,自觉接受、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储备种子数量充足、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因承储单位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造成储备种子损失的,由承储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种子储备工作的指导,加强储备种子及动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会同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年度储备任务结束后2个月内,将年度储备工作总结、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数量或擅自动用储备种子,未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贮藏要求储备种子,以及其它未按协议约定执行的,需承担相关责任,3年内不得参加储备任务投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1日起施行。2005年8月15日诸暨市农业局、诸暨市财政局印发的《诸暨市粮食作物救灾种子储备实施细则》(诸农发[2005]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