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9/2016-145011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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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6-11-02 |
文号: | 诸民〔2016〕98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10-2016-0006 |
有效性: | 废止 |
诸暨市民政局 诸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诸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管理,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质量与水平,经研究,特制订《诸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民政局 诸暨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2日
诸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运行管理,建立完善长效运行机制,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浙民福〔2013〕246号)、《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诸政发〔2012〕39号)和《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诸政办发〔2013〕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以下简称照料中心)是指在城乡社区建设的,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法律援助、文化娱乐等服务,为居家老人上门提供专业化照护服务,开展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的专用场所或服务机构。照料中心的服务半径,一般为老年人步行20分钟左右的路程。
第三条 照料中心实行属地管理。市民政局是照料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镇乡(街道)是照料中心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照料中心的规划建设和运作保障,指导做好日常管理和运行。村(社区)是照料中心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单位,负责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第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照料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凡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照料中心由投资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运行和管理,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各镇乡(街道)综合社会福利中心(敬老院)也可探索通过设施改造增挂照料中心牌子,打造“机构社区化”服务模式。
第二章 建设与运行
第五条 照料中心正常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规范的名称。照料中心名称统一为“村(社区)名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并要制作标牌悬挂在醒目位置。民间资本投资的照料中心可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结合实际进行冠名。
(二)有规模适当的场所。照料中心坚持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有条件的行政村要按照“一中心、多场所”的要求,根据《诸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建设市级财政补助办法》(诸民〔2013〕46号),在自然村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分中心,建筑物设置原则上以底楼为宜。
(三)有完善的功能设施。照料中心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体娱乐、安全消防等相关设备和设施,设置无障碍设施。配备适用老年人的安全防护设施,有条件的应毗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资源和服务共享,形成养医结合服务模式。
(四)有专兼职服务人员。照料中心应配备相应的管理、护理专兼职服务人员,专职人员薪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
(五)有明确的开放时间。照料中心每日开放时间不少于6小时,开放时间须在醒目位置上墙。
第六条 鼓励照料中心由村(社区)投资建设后采取多种运作模式运行。委托其他单位负责运作管理的,须与该单位签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合作协议》(附件1)。
(一)由村(社区)直接负责运作管理;
(二)委托村(社区)老年协会负责运作管理;
(三)委托具备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机构负责运作管理。
第七条 经批准建设的照料中心,其服务用房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设施用途。
第八条 照料中心实行规范化管理,各项制度应予以公示,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人员职责分工等。
第三章 服务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照料中心的服务对象为居住在本村(社区)60周岁以上有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重点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
第十条 服务内容
(一)生活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托老、用餐(配、送餐)、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服务。
(二)健康保健服务:建立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并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康复训练、心理卫生等服务。
(三)文体娱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知识讲座、学习培训、歌舞、书画、图书、上网阅览等服务。
(四)精神慰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谈心交流、心理疏导、协助交友等服务。
(五)法律维权服务: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维护老年赡养、财产、婚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等服务。
(六)其他志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无偿、有组织的志愿者服务、义工服务和邻里、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十一条 服务形式
(一)上门服务: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居住在家中的失能、半失能的空巢、独居老人、长期生病卧床及无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的空巢老人,提供照料服务。
(二)日托服务:为在中心接受服务或委托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日托服务。
第十二条 老人在照料中心接受服务期间身体不适或遇有突发事件的,照料中心应当及时通知其家属,并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家属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考核评级
第十三条 星级管理。对已建成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按照《诸暨市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运行情况考核表》(见附件1)实行星级管理。
第十四条 星级评定。等级标准分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三星级,80-89分为二星级,80分以下(不含80分)为一星级,照料中心(站)未正常运行不得分。星级评定工作由市民政局组织开展,一年一评,实行动态管理。新建的照料中心经验收合格后次年起,可申请星级评定。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运行经费补助。根据等级评定情况发放以奖代补日常运行经费。按照不同等级每年给予运行补助,补助标准为:农村社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城市社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分别为8-10万、5-8万、3-5万。居家养老服务照料分中心按行政村(社区)照料中心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照料中心要确保日常运行的资金,经费来源主要由村集体经济以及社会捐赠、镇乡(街道)配套资金以及市财政补助资金等构成。
第十七条 照料中心应当建立财务独立核算科目,做到专款专用,账证相符,村(社区)日常工作经费不得从各级补助资金中开支。
第十八条 照料中心每年运行补助必须全额拨付给负责运行的单位,镇乡(街道)、村(社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照料中心应当于每年9月底运行考核之前向镇乡(街道)提交当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行管理以及收支等情况。经镇乡(街道)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到市民政局。
第二十条 市民政局每年对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进行评估考核,对运行管理良好,群众满意率高的,由市财政奖补运行经费;对运行不正常、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不高的,停发运行经费,并责令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运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诸暨市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运行情况考核表
2. 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合作协议
附件1:
诸暨市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运行情况考核表
填报单位: 镇乡(街道) 村(社区)
项目 | 分值 | 内容 | 基本要求 | 得分 | |
环境条件(25分) | 5 | 硬件维护 | 1.服务用房独立设置,标识、开放时间须上墙,功能齐全,运行正常(5分) | ||
6 | 场所环境 | 1.场所门面整洁、美观,场所内卫生、通风条件良好,远离高噪声与污染源(6分) | |||
4 | 宣传氛围 | 1.敬老文明宣传氛围浓厚,宣传标语、宣传画上墙,管理制度上墙(4分) | |||
5 | 无障碍设施 | 1.室内外进出方便,有适宜轮椅进出的斜坡(2分) 2.楼梯、楼道、公共卫生间设有便于老年人行走的扶手(3分) | |||
5 | 消防设施 | 1.安全出口张贴悬挂疏散标志(2分) 2.棋牌室和老年食堂各配一只灭火器以上(3分) | |||
服务功能(40分) | 8 | 需求评估 | 1.建有本辖区老年人花名册(2分) 2.开展老年人需求调查和评估,有养老服务补贴享受对象的(6分) | ||
5 | 生活照料 | 1.为老年人提供商品配送、代购代缴、卫生保洁、维护修理、洗衣被、理发等各类家政服务(5分) | |||
7 | 保健康复 | 1.与村(社区)卫生室毗邻建设(2分) 2.有医务人员或志愿者每周一次以上为老年人提供血压、脉搏等基础健康测量并建有工作台账(3分) 3.为老年人提供康复、健身器材(2分) | |||
10 | 文体娱乐 | 1.拥有不与村部合用的老年电大教室,课桌椅20张以上(2分) 2.开展实体化教学,有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运转规范(2分) 3.为老人提供棋牌、健身等娱乐服务(6分) | |||
5 | 老年食堂 | 1.老年食堂正常开展就餐或送餐服务(5分) | |||
5 | 精神慰藉 | 1.提供谈心交流、心理疏导、定期看望(电话问询)(5分) | |||
人员配备(17分) | 5 | 组织领导 | 1.建立两委班子领导为组长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小组(2分) 2.建有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3分) | ||
7 | 人员管理 | 1.有专人负责照料中心日常管理(2分) 2.专职服务人员须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定期发放工资(5分) | |||
5 | 志愿帮扶 | 1.制定志愿者管理制度(1分) 2.建立志愿者队伍(2分) 3.志愿帮扶活动每年不少于6次,有活动记录(2分) | |||
制度管理(18分) | 3 | 工作台账 | 1.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活动记录本正常使用,日常活动有记录,工作有台账(3分) | ||
2 | 回访评价 | 1.开展老年人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达到85%以上(2分) | |||
8 | 资金管理 | 1.工作经费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并有详细的记录(8分) | |||
5 | 老人安全 | 1.没有发生由食品卫生、服务不当、虐待、遗弃、歧视等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5分) | |||
星级 | 总分 | ||||
备注:90分以上(含90分)三星级,80-89分二星级,80分以下(不含80分)一星级,未正常运行不得分。 |
附件2:
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合作协议
甲方: 村(社区)
地址:
乙方:
地址:
为了共同开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事业,促进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的进程,根据《诸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管理办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正式签订协议如下:
一、合作宗旨
根据《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诸政发〔2012〕39号)和《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诸政办发〔2013〕122号)文件精神要求,以互惠、互信、互利为原则,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进行联合,实现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共赢,共同为社区养老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二、合作范围
甲方将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委托乙方进行“公办民营”模式运作管理。
三、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合作对村(社区)范围内60周岁以上老人进行养老服务需求登记,建立老年人养老服务档案;甲方负责做好养老服务宣传工作,培育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乙方负责专业化养老服务工作。
2、乙方将照料中心内外包括棋牌室、书画室、图书阅览室、视听室、健身室、中心前后活动场所等公益性服务设施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3、甲、乙方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志愿者助老活动,场地及后勤由乙方负责协调提供。
4、照料中心营运时间:每天开放,8:30—16:30。
5、乙方依托照料中心,为社区老人提供专业化养老服务项目,服务项目有:日间照料、康复保健、供餐送餐、助浴理发、助洁洗衣等,对有偿类服务收取相应的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收费标准按市场价执行。
6、协议签订后,照料中心内所有设施设备全部委托给乙方负责管理,甲方对乙方不收取场地租赁费;乙方需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给甲方。若无重大事项,该保证金在履约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
7、甲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给乙方运行管理经费。
(1)每年根据星级评定结果,按市财政拨发的运行补助标准支付。
(2)每年固定支付运行管理经费 元(大写 元)。
(3)每年固定支付运行管理经费 元(大写 元),再按照星级评定结果,给予一星级 元(大写 元)、二星级 元(大写 元)、三星级 元(大写 元)的奖励。
8、遇重大事项或重要活动,由甲乙双方共同讨论,协商决定。
四、合作期限
合作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期 年。协议到期前三个月,如双方一致认为可以继续合作,续签协议,履约保证金相应顺延。
五、服务区域
乙方提供的服务区域范围为甲方行政区域范围内。
六、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60周岁以上老人;政府部门认可的相关特殊的需要服务的群体;孤寡、空巢、困难老人等。
七、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组织乙方和服务对象的关系,协助、支持乙方开展居家养老专业生活服务工作及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协助做好宣传工作。
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收费项目的价格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意见或建议。
3、甲方对乙方的服务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标准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乙方进行奖惩。
4、政府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补助,原则上应用于照料中心运营服务使用。
5、乙方必须保证协议期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的延续性和完整性,确实需要调整或终止相关服务内容需与甲方协商,但必须保证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正常运转。
6、乙方受委托运营照料中心期间,照料中心内外财产保管、日常维修、保洁护绿、开关门及设施设备开放、水电煤气、有线电视及网络等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需维护照料中心内外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如涉及到设施设备增加及更换,需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7、乙方可根据市场情况修改服务内容与服务价格,并以书面的形式与甲方协商确定后予以公示执行,并在村(社区)备案。
八、协议的变更,续签及不可抗力
1、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有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影响本协议的履行的,受影响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详情及有效证明文件。按其对本协议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是否解除本协议,或部分免除协议责任或延期履行本协议。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共三页,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履行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不成,可上诉至本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诸暨市民政局 诸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诸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