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17/2021-146770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诸暨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1-09-22
文号: 诸农发〔2021〕78号 文件登记号: DZJD65-2021-0003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诸暨市涉农产业立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2 16:4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诸暨市农业农村局
意见征集情况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诸暨为全省农业项目绩效管理试点县,根据省市项目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为切实加强农业立项项目管理,我们制定了《诸暨市涉农产业立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诸暨市农业农村局   诸暨市财政局

                                                                                                                                                      2021 年 9 月 10 日

诸暨市涉农产业立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农产业立项项目管理,推进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严格财政资金使用,根据中央、省等相关农业项目管理要求与《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0〕20号)、《浙江省乡村振兴绩效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9〕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涉农产业立项项目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涉农产业立项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安排和中央、省财政下达用于提升发展现代农业产业等特定方向的资金,并实行项目化管理的相关项目。政策性补贴(含补助、补偿、奖励、贴息)、试验等任务性补贴、工作经费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涉农产业立项项目面向对象为符合建设条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个体)、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第四条 涉农产业立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竞争性项目和非竞争性项目。

竞争性项目包括通过竞争性申报、创建等方式,获得省以上(含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

非竞争性项目是指除竞争性项目外,统筹使用中央、省、市(县)财政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 根据项目类型不同,实行差异化项目流程管理。

竞争性项目按照“立项—建设—验收”流程操作;非竞争性项目按照“储备—立项—建设—验收”流程操作。

第六条 涉农产业立项项目管理遵循“谁申报,谁主管”原则。管理范围包括项目建设管理、财务管理、项目档案资料管理,以及绩效管理等。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涉农产业立项项目的申报、储备、立项、验收、归档等全过程管理,以及相关产业的技术指导、服务,并协助上级部门做好检查、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涉农产业立项项目资金的统筹、拨付、审计、绩效等,以及对资金使用合规性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各镇乡(街道)负责辖区内涉农产业立项项目的摸排、推荐、核实、报送等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做好检查、验收、评价等工作。

相关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七条 储备申报。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制订储备项目申报指南,镇乡(街道)根据指南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主体进行申报。

建设主体按要求将纸质资料上报所在的镇乡(街道),同步做好线上注册申请与资料申报。

第八条 储备审查。各镇乡(街道)对建设主体上报的储备项目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推荐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安排相关站所(科室)对镇乡(街道)上报项目进行审查,经现场对接核实后,签署审核意见,填报核实简表,并同步做好线上审核。

第九条 储备入库。项目核实情况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并商市财政局后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项目库运行。项目储备库以“浙江省农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为平台,按照“储备一批、实施一批、培育一批”的思路,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储备每年一次。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项目储备。对新建规模较大的农业项目(包括招商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市农业农村局党组同意后,纳入项目储备库。储备时间不受年度储备时间限制。

第十二条 储备时效。项目储备时效为两年,即入库后两年内未被立项的,视作自动出库。需继续储备的,须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建设主体在二年内存在列入逃废债黑名单、骗取财政资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环境质量事故等严重失信情形的,不予储备入库。已储备入库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出库。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立项原则。按照“因地制宜、适当超前”原则,突出引领性、示范性、带动性、创新性,坚持科学化、高效化、绿色化、融合化。根据上级部门的政策导向、扶持重点,结合我市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与财政资金安排,开展立项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立项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竞争性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 申报资料。申报立项的项目,建设主体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立项申报表;

(二)建设规划平面图、项目建设现状照片;

(三)建设主体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四)土地承包流转协议或证明(政府性、公共性项目除外);

(五)项目预算书;

(六)其他相关资料。省市项目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涉及设施用地使用的,需提供设施用地审批手续;涉及畜禽养殖场项目,需提供环评报告等。

第十七条 立项申报。镇乡(街道)组织建设主体开展立项项目申报。

建设主体按要求编制项目申报资料,一式二份报所在镇乡(街道)。其中非竞争性项目同步做好线上申报。

镇乡(街道)对建设主体上报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站所、科室)对上报项目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其中竞争性项目复核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非竞争性项目须同步填报核实简表,并做好线上审核。

第十八条 专家会审。非竞争性项目经审核后,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集中会审,并根据得分高低择优选取项目列入拟立项名单。

会审专家从市农业农村局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中选取,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专业技术、财务管理等专家不少于总成员数的三分之二。同时邀请市财政局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九条 立项公示。拟立项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诸暨市级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5天。

第二十条 计划下达。项目主管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达项目建设计划,明确各单位职责任务。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主体等。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协议签订。项目主管部门、镇乡(街道)在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与建设主体签订《诸暨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使用协议》,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期限、总投资、财政补助金额、财政资金来源,拨付方式等。

第二十二条 主体承诺。建设主体对提交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确保项目建设进度与工程质量,且同一建设内容不多头申报项目、重复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监管。竞争性项目原则上采取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三方中介机构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确定。

第二十四条 检查指导。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站所、科室)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与业务指导,并健全检查记录,确保“一项目一记录”,其中竞争性项目检查原则上要求每个不少于3次。

第二十五条 项目调整取消。

对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更,且变更投资额度不超过计划总投资10%的项目,由建设主体填报项目变更联系单,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主体应及时提交书面调整报告或取消报告,按原项目申报渠道,经审批同意后,重新下达调整后建设计划或取消计划。

(一)因不可抗力、建设条件变化等客观因素,无法继续推进项目的;

(二)存在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较大变更的;

(三)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3个月仍未启动的。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建设主体应及时向所在镇乡(街道)提交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建设主体须递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总结;

(三)建设计划完成情况表与建设内容对应图示;

(四)项目建设前、中后照片;

(五)相关财务资料(含票据、合同、账册等);

(六)其他资料。省市项目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涉及加工的,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涉及畜禽养殖场项目,需提供动物防疫合格证等。

第二十八条 镇乡(街道)对建设主体上报的验收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站所、科室)会同镇乡(街道)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复核,并做好工程量核实、建设平面图标示、对应照片拍摄等。竞争性项目复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非竞争性项目复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工程、财务“双审”。没有工程建设的只作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审计报告,组织相关单位(站所、科室)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竞争性项目验收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非竞争性项目验收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验收意见,提出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建议。

对完成计划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验收通过的项目,全额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对完成计划建设内容,但对未达到计划总投资验收通过的项目,按比例核减相应财政补助资金。其中非竞争性项目原则上完成总投资必须达到90%以上。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复核,并最终确定财政补助资金额度。

第三十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分期拨付或一次性拨付方式,具体方式依据建设主体签订的《诸暨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使用协议》确定。

对分期拨付项目,根据建设主体申请、工程量与投资情况,经镇乡(街道)、相关单位(站所、科室)核实后,按比例核定核拨资金。验收前分期拨付资金累计不超过总补助资金的80%。

对一次性拨付项目,在项目验收完成后,由市财政局一次性核拨。

第三十五条 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建设主体不同,实行不同拨付走向。

其中以镇乡(街道)、村为建设主体的项目,由市财政拨付至镇乡(街道),镇乡(街道)再拨付至相关单位。

除镇村外,其他建设主体的项目,由市财政直接付拨建设主体。

第三十六条 涉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的项目审核、审计、管理、绩效等费用由市一产资金保障。

第七章  项目后续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后,建设主体将项目资料装订成册,统一由项目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装订成册资料应包含以下方面:

(一)验收资料(包括建设主体申请验收资料与相关单位(站所、科室)验收核实资料、项目审计报告);

(二)储备资料(储备通知、申报表、储备入库文件等);

(三)立项资料(立项申报资料、复核或会审资料、公示资料、下达计划文件);

(四)管理资料(资金使用协议、主体承诺、分期拨付资金资料、项目检查表;涉及调整变更或取消的项目,还须提供相应调整变更或取消资料;涉及政府项目的,还须提供设计施工、采购、监理、招投标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按照“谁所有、谁管护”原则,明确管护职责,切实加强项目建成后的管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维与安全。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鼓励建设主体开展绩效自评。

绩效评价采取专家组评价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价等方式。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补助资金分配,以及今后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加强纪律监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中央、省、市项目(含镇、村级工程项目)有相关专项制度规定的,须同时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0日起施行。原《诸暨市农业局 诸暨市林业局 诸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诸暨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诸农发〔2015〕111号)、《诸暨市农林局 诸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诸暨市财政农林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诸农林发〔2016〕11号)、《关于印发诸暨市农林局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职责清单与工作流程图的通知》(诸农林发〔2016〕76号)同时废止。

原文下载:诸农发78(关于印发《诸暨市涉农产业立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