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14/2022-150962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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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市人防办) | 成文日期: | 2022-11-10 |
文号: | 诸建设〔2022〕67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16-2022-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明确诸暨市城市绿化补偿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绿化补偿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2020〕17号)《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诸暨市城市绿化补偿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标准
经批准后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限期恢复原状,并按占用天数进行补偿。
(一)关于限期恢复原状
绿地原有植物、设施等综合价值应进行充分评估,恢复原状的效果需获得被占用单位认可。限期恢复原状所涉及的工程费用由占用单位(或个人)承担,具体实施主体可协商确定。
(二)关于补偿标准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以被临时占用区块商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为基础,具体等级划分见附件1《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基准地价的通知 》(诸政发〔2013〕96 号)。
计算方式: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元/平方米·日)=【(商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40÷365)】*2.0
备注:
1.参照商服用地出让年限,取40年数值。
2.基于植物具有生命和绿地的综合价值等因素进行考量,补偿系数取2.0。
3.每株行道树占地面积按1.5平方米*种植间距计算。
二、砍伐城市树木补偿标准
(一)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后,原有树木的综合价值由产权单位进行充分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赔偿给原树木产权单位。所涉及的工程费用由占用单位(或个人)承担,具体实施主体可协商确定。
(二)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应当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照综合价值的30%进行补偿。
三、占用或改变绿地性质
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占用或改变城市规划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须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联审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按照就近原则另行选择符合城市绿化规划的地块补足绿化面积。
四、工作职责
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能所辖范围,在保障城区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城市园林绿化指标逐年提升的前提下,落实易地绿化专项用地和建设资金,明确建设主体,做好城市绿地易地绿化建设和管养工作,严格落实临时占用审批及补偿。
市建设局负责易地绿化和临时占用审批工作;负责占用或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项目实行易地绿化面积的测算和落实;负责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和砍伐城市树木补偿费的收缴;负责市区建成易地绿化面积的核算和统计;负责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相关单位联合审查确需占用或改变城市规划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的方案;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负责在专项规划未编制完成前,在城市新建绿地里划定易地绿化专项用地;会同市财政局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和公布。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联合审查确需占用或改变城市规划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的方案;负责审核相关建设单位申报的城市新建绿地项目,上报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配合城市绿化专项规划的编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配合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和公布。
市财政局负责所辖范围内易地绿化建设项目费用的保障;对临时占绿和树木砍伐相关补偿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会同市建设局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和公布。
五、其他事项
(一)对实行绿地面积占补平衡的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再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易地绿化建设标准不应低于原有标准。
(二)易地绿化原则上在同区域内解决,区域内易地绿化专项用地不足的,可按照就近原则,与相邻区块协商解决。
(三)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及绿地资源赔偿价格根据诸暨市基准地价更新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四)各收费部门严格执行城市易地绿化补偿收入政策,按规定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上交同级财政,纳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同时,认真做好公示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5日起实施,各相关部门、镇乡(街道)绿化补偿有关事项可参考执行。今后国家、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基准地价的通知》(诸政发〔2013〕96 号)
2.占用、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审批表
3.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申请表
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诸暨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0日
【全文下载】关于明确诸暨市城市绿化补偿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