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水库移民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管理规定(修订)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社〔2016〕40号);
(二)《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浙民移〔2020〕112号);
(三)《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财社〔2021〕33号);
(四)《诸暨市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市委办〔2019〕91号)。
二、意见征集情况
市民政局起草《诸暨市水库移民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2022年11月11日至11月21日,在诸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同时于11月14日至20日向全市各镇乡(街道)及财政局等30个单位征求意见,期间也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
三、新旧政策对比
(一)理清实施职责分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镇乡(街道)、市水库移民后扶办、财务科分别负管理主体责任、监管督查主体责任、业务指导责任及账目清算责任。
(二)明确资金分配原则。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统筹考虑移民人数、小型水库数量、资金类型;项目加权要素,根据考核绩效、工作积极性等适当调整各个因素权重,资金计划全市统筹安排,不搞平均主义。
(三)确定补助额度比例。专项资金补助额度一般控制在30-90万之间,以50万元左右为适宜。补助比例不高于工程结算审定价的95%,村级配套资金比例不少于5%。其中工程前期政策处理及设计、监理、检测等第三方服务费用不列入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四)调整补助支付方式。补助资金由拨付到镇乡(街道)改为国库集中支付形式,实行县级报账制。
(五)取消补助款扣减内容。取消原先因项目进度被通报可相应扣减2-10万元补助款内容。
四、文件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2022年12月22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诸暨市民政局
第一解读人:孙一江(诸暨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具体解读人:吴光文(移民安置办公室主任)
联系电话:057587398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