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17/2022-141368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诸暨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2-04-06
文号: 诸农发〔2022〕17号 文件登记号: DZJD65-2022-0001
有效性: 失效

关于印发《诸暨市高粱种植保险试点方案》《诸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7 18:5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诸暨市农业农村局
意见征集情况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推进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提高农业保险的深度和密度,促进高粱等诸暨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化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灾害风险,保障地方特色农产品的生产和供应,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21〕3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把《诸暨市高粱种植保险试点方案》、《诸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诸暨市农业农村局     诸暨市财政局

                                                                                                                                               2022年4月6日


诸暨市高粱种植保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47号)精神,扶持我市高粱特色产业发展,积极调动农户种植高粱的积极性,提高高粱种植环节抗风险能力,保障地方特色农产品供应,特制订诸暨市高粱种植保险试点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高粱种植户投保积极性,建立高粱种植风险防控体系,积极扶持高粱特色产业发展,2022年高粱种植保险覆盖面达80%以上。

二、参保方案

(一)参保对象:诸暨市范围内种植高粱面积在3亩(含)以上,并且符合高粱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场所在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的农户或企业。

(二)保险金额:高粱种植保险金额为1200元/亩,最高费率5%。市财政保费补贴比例90%,农户自负10%。

(三)保险责任范围:高粱种植保险责任范围包括: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暴风、台风、龙卷风、雹灾、干旱;

2.病虫害;

3.泥石流、山体滑坡。

(四)投保流程:

1.高粱的承保数量按照实际种植面积确定,保险公司会同各镇乡街道或村级协保员开展现场验标,提供承包合同或流转清册,验标确定后的参保清册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以上。

2.经查验、公示后符合要求的种植主体,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自缴部分的保险费、出具保险单和保费发票。

(五)赔偿处理: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开展防灾救灾,减少灾害损失,并及时报告保险公司进行定损赔付。

2.承保公司接到灾害报告后应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核查,按保单约定进行赔付,如无法确定全部损失情况的,及时约定进行二次定损。

3.保险公司理赔清单,应在村公示栏中公示7天以上,如对公示有疑义的,可以向保险公司反映情况,保险公司将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六)保险期间及诉讼有效期:高粱种植保险期间为高粱定苗至成熟,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高粱种植保险试点是诸暨市政策性种植保险的新险种,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同山镇作为核心种植区,要落实责任人员,发挥村级保险协管员作用,力争达到保险全覆盖。要加强与承保公司的协作配合,协调解决高粱种植保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难点和问题。

2.加强政策宣传。各镇乡街道要大力宣传高粱种植保险政策,把保险政策告知每一个高粱种植户,积极动员种植户参加试点保险。要强化对农户的防灾减灾服务指导,同时强化对保险协管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3.强化跟踪管理。各相关部门对高粱种植保险试点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对保险理赔的监督,防止发生无理拒赔、少赔、拖赔等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要密切关注高粱种植保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高粱种植保险试点情况请与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联系,联系人:冯明亮。


诸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47号)精神,为促进我市特色农业发展,化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特制定诸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化解农业经营主体灾害风险,提高诸暨特色农业防灾减灾能力,促进我市特色种养殖业发展,进一步促进我市地方特色农产品的生产和供应。

二、参保方案

(一)参保对象:诸暨市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可作为参保对象:

1.诸暨市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各级农业龙头企业以及省部级健康养殖示范场,可自愿报名参加保险试点;

2.主导品种未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目录;

(二)保险责任范围

1.种植业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暴雨、冰雹、雪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低温冻害、冻雨、连阴雨;

(2)暴风、台风、龙卷风;

(3)旱灾、高温;

(4)火灾、爆炸、雷击;

(5)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面下陷下沉、地震;

(6)病虫草鼠害。

2.养殖业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产品的死亡;

(2)因遭受前款列明的自然灾害事故而发生溃坎、漫坎致使水产品逃逸。

(三)保险金额

1.保险农作物的单位保险金额参照单位投入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在保单中载明。部分品种参考单位成本如下:

水果类

种植品种

参考成本上限(元/亩)

猕猴桃

6000

桃、梨

8000

火龙果

10000

草莓

8000

蓝莓

9000



菌菇类

种植品种

参考成本上限(元/袋)

菌菇

2.5



中药材类

种植品种

参考成本上限(元/亩)

铁皮石斛

20000

浙北母

6000

益母草

3000

2.养殖业主要品种为乌龟、甲鱼两个,单位保险金额如下:

保险品种

单位保险金额(元/只)

温室养殖

外塘养殖

乌龟

5

35

甲鱼

8

80

(四)保险费率

1.种植业基础费率如下:

类别

基准费率

水果

6%

菌菇

6.5%

中药材

8%

费率调整系数如下:

历史赔付情况

费率调整系数

连续两个保单年度赔付率≦40%

0.7

上一保单年度赔付率≦40%

0.8

40%<上一保单年度赔付率≦60%

0.9

60%<上一保单年度赔付率≤120%

1.0

120%<上一保单年度赔付率140%

1.1

上一保单年度赔付率≥140%

1.2

连续两个保单年度赔付率≥120%

1.3

2.养殖业费率6%

(五)财政补贴比例

市财政保费补贴90%,农户自负10%,且每户保费补贴不超过2万元,超过部分由投保人全额自缴。

(六)投保流程:

1.确定参保名单。2022年保险试点为25家。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可自愿报名参加保险试点,如自愿报名参加试点超过25家,由农险协调办邀请专家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25家参加保险试点。

2.核实保险标的。保险经办公司会同各镇乡街道或村级协保员开展现场验标,核实实际种养殖面积数量、地点、范围等信息,验标确定后的参保清册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以上。

3.出具保单。保险经办公司经核查后,对符合要求的经营主体,向投保人收取自缴部分的保险费后出具保险单和保费发票。

(七)赔偿处理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开展防灾救灾,减少灾害损失,并及时报告保险公司进行定损赔付。

2.承保公司接到灾害报告后应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核查,按保单约定进行赔付,如无法确定全部损失情况的,及时约定进行二次定损。

3.保险公司理赔清单,应在村公示栏中公示7天以上,如对公示有疑义的,可以向保险公司反映情况,保险公司将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八)保险期间及诉讼有效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诸暨市新型农业主体综合保险试点是诸暨市政策性种植保险的新险种,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与承保公司的协作配合,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难点和问题。

2.加强政策宣传。各镇乡街道要宣传好农业保险政策,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报名参加保险试点。要强化对经营主体的防灾减灾服务指导,强化对保险协管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3.强化跟踪管理。各相关部门对诸暨市新型农业主体综合保险试点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对保险理赔的监督,防止发生无理拒赔、少赔、拖赔等行为。要密切关注保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保险试点情况请与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联系,联系人:冯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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