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17/2022-143902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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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诸暨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23 |
文号: | 诸农发〔2022〕39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65-2022-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诸暨市村集体闲置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诸暨市村集体闲置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23日
诸暨市村集体闲置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集体资金存放管理,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浙江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诸暨市范围内村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闲置资金可以按照公开、竞争、效益、安全的原则实行竞争性存放,以定期存款为主要方式。
第四条 闲置资金是指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3个月以上)、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100万元起存)。100万元以下定期存放的资金,仍存放于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第五条 竞争性存放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由镇乡(街道)受村经济合作社委托统一组织实施,招投标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含3年)。
第六条 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应以资金安全为原则,根据投标银行的存贷款规模、服务网点数量、经济发展贡献(对全市村集体组织的贷款支持额度)、综合收益水平(对诸暨的税收贡献度)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择优确定中标银行。
第七条 竞争性存放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诸暨市内设有分支机构,且设立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人民银行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
(三)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第八条 竞争性存放招投标方案经镇乡(街道)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镇乡(街道)招投标中心负责招标工作,纪(工)委监委全程监督。
第十条 每个镇乡(街道)中标银行1家。参与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不得少于3家,且不得隶属于同一法人。
第十一条 招标结果生效后,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对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服务期限内,村经济合作社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定期存款期限。存款到期后,要及时将存款本金、利息足额划回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