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加强诸暨市共享自行车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订背景
近年来,共享脚踏自行车和共享电动自行车在我市发展迅速,方便市民群众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管理上的新问题,特别是车辆乱停放和随意投放等问题。《关于加强诸暨市共享自行车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修订是为了合理配置城市人行道共享资源,加强我市共享脚踏自行车和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规范共享自行车运营服务,引导市民文明使用共享自行车,构建绿色低碳出行体系。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发布本通知。
三、意见征集及反馈情况
市综合执法局起草《关于加强诸暨市共享自行车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初稿,并在诸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征求大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至11月12日,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诸暨市范围内从事共享自行车运营活动的相关要求,包括脚踏和电动互联网租赁两轮自行车。
五、主要内容
(一)布点规划
1.按照科学、合理、便民、安全的原则,进行统一布点规划,不得随意增设投放点位。布点规划要明确布点数量及具体点位、车辆投放数量、骑行范围等,并向社会公告;后续根据实际需要实施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2.运营企业应当在我市布点规划范围内投放共享自行车,在投放前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占道许可。
(二)投放运行
1.运营企业:企业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执照,具备规范的企业治理能力、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和依法规范的财务制度,具有车辆卫星定位、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等。
2.运营车辆:车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要求,悬挂公安部门核发的牌照、有统一品牌标志和骑行二维码,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安全头盔,具备实时定位功能并为定点投放、停放提供技术接口等。
3.运营服务:企业应向社会公示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用户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等。
4.停放管理:应有序停放在划定区域内且车头朝向一致、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区域开挖设置停放设施,推广应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组建能保障日常运营的维护队伍等。
5.文明用车:倡导运营企业设立用户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加强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用户文明出行。
6.数据共享:运营企业应加强信息报送与共享,将共享自行车运营数据统一接入市综合执法局智慧城管平台进行监管等。
7.信息安全:运营企业所采集的车辆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不得超越提供共享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三)部门职责
1.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共享自行车投放布点规划并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共享自行车投放的占道许可;负责运营企业在运营投放中相关数据的共享和监督;负责查处共享自行车在人行道乱停放、占道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2.市公安局(交警):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上牌管理工作;负责查处盗窃、损毁共享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共享电动自行车用户不戴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对违规停放在机动车道上的共享自行车进行查处。
3.市建设局:配合综合执法局做好布点规划工作。
4.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共享自行车运营企业注册登记,按职责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共享自行车运营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四)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对运营企业存在投放车辆乱停放、投放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随意增设点位、违规停放处置不及时等问题将依法处理。
运营企业不具备经营能力、未履行管理职责、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或者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相关部门可采取限制其投放直至依法取消占道许可等相关措施。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诸暨市综合执法局
第一解读人:陈军涛(诸暨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具体解读人:杨王成(城市管理科科长)
联系电话:0575-89093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