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规范诸暨市城市道路(公路) 临时占用、施工开挖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订背景
《关于规范诸暨市城市道路(公路)临时占用、施工开挖管理的通知》的修订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公路)临时占用、施工开挖等行为,降低对市民正常生活、出行造成的影响,维护公共设施安全。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发布本通知。
三、意见征集及反馈情况
市综合执法局起草《关于规范诸暨市城市道路(公路)临时占用、施工开挖管理的通知》初稿,并在诸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征求大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至11月8日,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诸暨市城市建成区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即暨阳街道、陶朱街道、浣东街道及商贸城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城市道路(公路)临时占用、施工开挖等行为的规范审批、批后监管和完工验收。
五、主要内容
(一)审批管理
1.审批事项
一是在城市道路(公路)进行临时开挖的行为;二是在城市道路(公路)临时占用的行为。
2.申请主体
一是需在城市道路(公路)进行临时占用、施工开挖的,由建设单位作为申请主体;
二是需依附于城市道路(公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由管线单位作为申请主体;
三是需在大型商超、写字楼等周边道路(红线范围内)临时占用、施工开挖的,由管理单位作为申请主体;
四是沿街商铺需临时占用、施工开挖的,由经营主体作为申请主体。
3.审批流程
一是申请人需在城市建成区内东三环、双金线、十诸线、03省道东复线、三联线等公路穿越城市路段临时占用、施工开挖的,应当依法向市交通运输局办理申请手续;
二是申请人需在上述公路穿越城市路段外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施工开挖的,应当依法向市建设局和公安局(交警)办理申请手续;
三是管线单位需依附于城市道路(公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由市综合执法局进行现场踏勘。
(二)批后监管
1.申请人应在临时占用、施工开挖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
2.市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城市道路(公路)临时占用、开挖施工的日常巡查,市建设局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将证据和线索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3.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移交及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即时查处,并将结果反馈相关主管部门;
4.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以及大修的城市道路(公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市公安局(交警)、交通运输局以及电力、水务、天然气等单位因公共建设工程施工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施工开挖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三)部门职责
1.市建设局会同公安局(交警)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施工开挖的审批和巡查;做好竣工后施工质量验收;建立健全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信息共享机制。
2.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建成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临时占用、施工开挖的监管;对城市道路临时施工开挖行为实施巡查;做好竣工后道路恢复原状情况的核实;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市公安局(交警):负责临时占用、施工开挖城市道路(公路)的联合审批和巡查监管工作。
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建成区内东三环、双金线、十诸线、03省道东复线、三联线等公路穿越城市路段临时占用、施工开挖的审批和巡查监管工作。
5.市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每年12月召集组织相关部门及管线单位对年度城市道路(公路)施工计划进行会商;建立健全审批信息流转督办机制。
六、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七、注意事项
其他镇乡(街道)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道路(公路)的临时占用、施工开挖,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诸暨市综合执法局
第一解读人:陈军涛(诸暨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具体解读人:杨王成(城市管理科科长)
联系电话:0575-87632177